凶宅的定義?買到凶宅怎麼辦?房客輕生,房東能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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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的定義是什麼?買房時,賣方故意不告知凶宅,會有法律責任嗎?有關凶宅的常見問題、主管機關見解和法院案例解析,歡迎參考本文說明。

一、凶宅的定義

目前沒有任何法條對凶宅做出定義,但在交易習慣上,通常會參考參考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的見解。除此之外,法院也可能審酌實際狀況來做個案認定。

(一)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二)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三)法院實務見解

雖然已有兩則內政部的見解,但該見解並不能拘束法院的判斷。法院在審理凶宅案件時,不一定完全遵照內政部的看法,而會綜合評估個案的實際狀況而定,並時常納入「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據今時間長短」與「是否會導致房屋價值減損」這一項條件來審酌是否構成凶宅瑕疵。


二、常見的凶宅判斷標準

以下是常見的凶宅判斷標準,但因法院對於凶宅的認定尚未統一,因此這些標準僅供參考,並非絕對的判斷條件。

  • 有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事故。
  • 事故時間在「屋主持有產權之期間」
  • 事故地點在「屋主持有產權之部分」
  • 是否會造成他人的嫌惡情緒,而使房屋交易價值減損

(一)自殺者在醫院過世算凶宅嗎?

這個問題在實務見解上有爭議。如果根據內政部97年的函釋,送醫急救後無效才在醫院身故的情況並不構成凶宅。

但近年法院也有採取較寬鬆的見解,認為只要在專有部分內有求死行為,不論死亡地點在自殺現場、送醫途中或送醫後,都可能造成多數社會大眾及居住者的嫌惡情緒,而認為構成凶宅瑕疵。

(二)陳屍於他人陽台,陽台會變凶宅嗎?

凶宅不限於事故發生的起始地,也包含結果地。因此若跳樓者從A戶跳下,墜落於B戶陽台,那麼A、B兩戶都會成為凶宅。

(三)意外死亡算凶宅嗎?

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列舉了「非自然死亡」這一項條件,但是否所有的非自然死亡都會讓房屋變成凶宅呢?其實不一定。

如果是失足跌倒、突發急病、誤食毒物等無外力介入的意外,並不會使房屋變成凶宅,因為這種事故通常不至於使人產生嫌惡排斥的心理,進而影響房屋交易。相反的,諸如一氧化碳中毒、火災、被人下毒等外部災害造成的死亡,則會構成凶宅。


三、凶宅能洗白嗎?如何洗白?

拆除重建、委託洗屋師、轉手都是常見的凶宅洗白方法,但並不是每一種方法都能有效恢復凶宅對房屋價值的影響,詳細說明如下。

(一)拆除重建:有效

如果凶宅是獨棟房屋,可以將房屋拆除,留空地曝曬一段時日後再重新建造,是民間常見處理凶宅的方式,也普遍能被社會觀念所接受。

而在法律層面,因為房屋拆除重建後,已非同一建物,先前發生事故的「專有部分」當然也不復存在,因此新建物不屬於凶宅。

(二)委託洗屋師:不一定有效

委託洗屋師,是指請人在凶宅內居住約一年左右的時間,證明該房屋無異狀,減輕他人對該房屋的排斥心理。

從法律角度而言,委託洗屋師並不是一個有效洗白凶宅的做法。因為洗屋師不會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等基本條件做出變更,因此該房屋仍然屬於凶宅,需要在出售時特別標註。

比起其他處理方式,委託洗屋師的成本較為低廉,且若能去除買方心理的不安因素,也有機會為房屋爭取到較有利的交易條件,所以雖然不被法律承認,仍有許多屋主願意委託洗屋師來洗白凶宅。

(三)轉手:不一定有效

雖然轉手後的房屋在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需要記載為凶宅,但如果因此發生法律糾紛,在訴訟程序中,法院還是會考量「事故發生經過」、「事故據今時間長短」來做個案認定。

在法院實務上,會區分轉手的中間人對於事故是否不知情,僅有善意者能夠免除損害責任,因此可以排除短期轉手過水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轉手者明知該房屋曾發生事故卻故意隱瞞,那麼後續的買家可以向轉手者追究相關責任。


四、如何避免買到凶宅?

  • 詳閱不動產說明書
  • 詢問貸款銀行
  • 詢問鄰居、社區管理員、各家仲介
  • 網路查詢公開資訊

(一)詳閱不動產說明書

購屋前都務必「詳閱」不動產說明書並且「完善保存」。說明書上會列舉房屋的細節狀況,其中就包括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等非自然死亡的事故。

在不動產交易時,說明書會構成交易契約的一部分,如果說明書上的記載有疏漏或不實,賣方與房屋仲介需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不動產說明書也需完善保存,以防未來發現房屋現況與說明書的記載不符,可以作為買方求償的依據。

(二)詢問貸款銀行

不小心買到凶宅,買方還有機會在申請房屋貸款時看出端倪。

多數銀行都有內部管道可以查詢該房屋有無發生事故,考量到凶宅的轉手性較低、法拍不易,銀行多半會婉拒承作貸款,即使核貸,也很可能是成數特別低(約5成)、利率特別高的方案。

律師小提醒

如果買方明知所購房屋是凶宅卻故意隱瞞,使銀行人員錯誤判斷而超額貸款,將涉及刑法詐欺罪的問題。

(三)詢問鄰居、社區管理員、各家仲介

凶宅若經過轉手,只要在轉手期間內沒有發生事故,就不需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註記。如果買方想要了解房屋更早之前有無事故發生,不妨求助於街坊鄰居或社區管理員打聽消息。

此外,絕大部分的房仲業者為避免法律糾紛,都會誠實告知房屋是否屬於凶宅。若擔心遇到少數故意隱瞞事故的房仲,也可以多向幾家房仲接洽,更能夠全面了解房屋的狀況。

(四)網路查詢公開資訊

不少事故案件經媒體報導後成為公開資訊,買方在購屋前可以地段、周邊景點等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看看有無事故案件,或者在專門收錄凶宅資訊的平台上進行查詢。

民間凶宅查詢平台

(五)簽訂特約條款

可以在房屋買賣契約中特別約定,若房屋曾發生自殺、兇殺等非自然死亡事故,買方有權請求解約退款,若賣方故意隱瞞,也可另外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以此降低買到凶宅的風險。


五、買到凶宅怎麼辦?

在不知情下買到凶宅,通常可適用民法瑕疵擔保的規定,選擇請求「解約」、「減少價金」,或者請求「賠償損害」這三種救濟途徑。

(一)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根據民法第 354 條規定,出賣人對所賣之物需擔保「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凶宅會影響房屋的交易行情,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凶宅屬於物之瑕疵的一種。

因此不慎買到凶宅的買方可以根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時間限制:

買方必須在交屋後盡速檢查房屋狀況,一旦發現是凶宅,需立即通知出賣人,契約解除權與減少價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 通知後6個月 交屋後5 。但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是凶宅,就不受此時效限制。

(二)請求賠償損害

除了解約和減價外,買方如果因為買到凶宅而受有損害,還有機會請求損害賠償,但僅限於賣方故意隱瞞或有特別保證非凶宅的情況。

時間限制:

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樣有消滅時效,是買方知情起2年 或 交屋後10年


六、房客輕生變凶宅,房東可以求償嗎?

房客在租屋處自殺使房屋變成凶宅,造成房價下跌,房東能否對此求償呢?法院的看法尚未達成一致。

(一)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法院案例見解-否定房東求償

否定見解認為,房價下跌所損害的是純粹經濟利益,並非法律上權利。且房客自殺只是單純結束自己生命,是否屬於「故意加損害於他人」,也有爭議。

110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為承租人,同意葉曉萍居住使用系爭房屋,嗣葉曉萍於其內燒炭自殺死亡,致該房屋成為凶宅,交易價值減損等情,固為原審所認定。然葉曉萍之燒炭自殺,通常情形係因已無意維持自己生命而出於殘害自己生命之意思所為,能否因其自殺死亡,即當然推認其有加損害於被上訴人之主觀上故意,尚欠明瞭。」

(三)法院案例見解-肯定房東求償

肯定見解則認為,一般人都知道如果自殺將導致房屋變成凶宅,且將使房屋價格下降,卻仍然選擇這麼作,就說明此結果並不違反房客本意,屬於法學上的「間接故意」。

但需留意,如果房客當下是因為精神疾病、酒醉、服藥或其他因素而陷入神智不清的狀態,就沒有「故意」可言,也就不能適用這條法律規定來向房客求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上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在其有識別能力的前提下,顯然可以認知或預見房屋屬出租人所有,自殺結果將導致房屋成為凶宅,即使其通常並無「針對出租人、積極有意使其房屋成為凶宅」之「直接故意」,但在其求死過程,對於其將死於屋內,則該屋將成為凶宅一事至少亦抱持「無妨、無所謂、不在意」之心態。此一心態,已可認為其就自殺結果將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一事,不違背本意,具有「間接故意」(參見前揭文)。

(四)房東求償4步驟

雖然法院對於能否求償的看法不一,但畢竟凶宅對於房價的負面影響甚鉅,大部分房東仍然會盡可能作爭取,訴訟求償需要經過以下4步驟:

  • 律師諮詢
  • 蒐集證據
  • 進行鑑價
  • 委提出訴訟

1.法律諮詢

目前法律對於凶宅定義、能否求償等關鍵因素都還沒有一個明確且絕對的標準,實際的事故狀況又各有差異,經常落入法規範的模糊邊緣而引發爭議。加上凶宅案件牽涉的金額通常較大,需要謹慎處理,會非常建議在採取行動前先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對案件作通盤分析並提供建議,房東在執行上會比較有方向。

2.整理事證

凶宅案件最重要的就是釐清事實狀況。房客的死因是否為自殺,還是另有原因,不能自行判斷,需由醫師或檢察官相驗後才能夠確認並開立證明書。

此外,房客自殺當時的精神狀況是否正常也是一大爭點,房東需要盡可能保存與房客的對話紀錄、房租繳交狀況等資料為證。詳細的證據蒐集方式,律師也會在分析個案狀況後提供進一步建議。

3.進行鑑價

事故究竟造成房屋價值多大的減損,也要提出相關證明,一般會委請專業的不動產鑑價公司對房屋進行鑑價,以此計算事故前後的價值差異。

4.提出訴訟

最後的步驟就是將先前取得的證據資料彙整後撰擬書狀,列房客的繼承人為被告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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