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維護

商標:

取得商標權保護是
建立品牌最重要的第一步

無論是個人或企業,在建立商品或服務的品牌之前,就應該將商標權保護規劃列入首要考量。

花費時間與金錢辛苦建立起的品牌形象,若因未做好商標權保護的規劃,而讓有心人士盜用或搶註商標,不僅損失經濟上的利益,更可能使良好的品牌形象毀於一旦,故取得商標權保護是建立品牌最重要的第一步。

商標權保護規劃步驟

1. 商標預查

預先確認品牌的文字或圖案設計等沒有與其他已經註冊的商標重複,這個步驟非常重要,不僅可以避免侵害他人的權利而造成不必要的糾紛,更可以提高之後商標申請的核准機率。

2. 商標申請

商標的種類包含商品或服務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立體圖商標等,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都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3. 商標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通常需要8-12個月的審查時間,有些國家可能需要更長時間,所以越早提出申請越好。

4. 商標核准公告

審查核准後,商標局會作出商標公告,公告期間通常是三個月,公告目的是讓所有商標權人再次確認這個新核准的商標申請案沒有侵害到他人權利,若有商標權人認為這個商標申請案不應該被核准,他可以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重新審查。

5. 商標註冊

若順利註冊商標,一般而言經註冊公告當日起可取得商標權十年,在十年期限屆滿後可以不限次數的繳費延展,每次延展十年,繼續享有商標權的保護。

商標權被侵害時可以採取的保護措施

在取得商標權保護後,如果發現有他人的品牌設計與自己的商標非常相似,而且雙方是經營同一種類的業務(例如都是販賣服飾,或都是經營餐廳),這時候應該要積極的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可以採取的做法包括:

提起商標異議

在新的商標申請案核准後三個月的公告期間,可以主動向商標局提起異議,本所對於客戶的商標權保護相當重視,所以我們會協助每位客戶關注商標局的每一期商標公報,只要發現有近似商標,就會主動通知客戶,詢問是否要提起異議。

三年未使用/五年未使用撤銷

若遇到有人並非以使用為目的,而是以大量註冊商標的方式作為賺錢的手段(俗稱商標蟑螂),導致我方的品牌無法順利註冊,此時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若對方無法提出商標使用證據,商標就會被撤銷。

評定 / 無效宣告

對於已註冊之商標,若利害關係人認為該註冊商標已影響其權利,且違反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另外根據大陸商標法,若已註冊之商標違反商標法禁止性規定,或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他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代理超過60國家地區的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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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

台灣、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澳門、越南、泰國、菲律賓、日本、南韓、印度、印尼、柬埔寨、寮國、汶萊、馬來西亞、緬甸、黎巴嫩、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以色列、巴基斯坦、科威特、巴林、卡達、哈薩克、尼泊爾、伊拉克、斯里蘭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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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歐盟、英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瑞士、挪威、比荷盧、捷克、奧地利、丹麥、波士尼亞與赫賽哥維納、俄國、烏克蘭、白俄羅斯

13
美洲

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秘魯、智利、厄瓜多、哥斯大黎加、巴拿馬、巴拉圭、阿根廷、哥倫比亞、薩爾瓦多

2
大洋洲

歐盟、英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西班牙、瑞士、挪威、比荷盧、捷克、奧地利、丹麥、波士尼亞與赫賽哥維納、俄國、烏克蘭、白俄羅斯

5
非洲

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秘魯、智利、厄瓜多、哥斯大黎加、巴拿馬、巴拉圭、阿根廷、哥倫比亞、薩爾瓦多

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是一項有期限的權利,在經過一定期間後,著作財產權就會失效,此時著作會成為公共財,代表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是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使用著作原則上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而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各國規定不同,一般而言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要保護的標的是思想或概念的「表達形式」,而不是思想或概念本身,也就是所謂的思想表達二分法。

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即取得著作權,原則上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權登記。但因為「完成著作時」是一個時間概念,較為抽象,當日後有糾紛產生時,舉證會成為裁判的關鍵因素,故為舉證所需,應留存創作,並有客觀證明,例如向主管機關提出著作登錄或留存向公眾發行的出版物。

著作的種類

語文著作(例如《哈利波特》)、音樂著作(例如《命運交響曲》)、戲劇著作(例如《歌劇魅影》)、舞蹈著作(例如《天鵝湖》)、美術著作(例如《蒙娜麗莎的微笑》)、攝影著作(例如《阿富汗女孩》)、圖形著作(例如《凱蒂貓》)、視聽著作(例如《復仇者聯盟的DVD》)、建築著作(例如《比薩斜塔》)、錄音著作(例如《周杰倫的專輯》)、電腦程式著作(例如《微軟office系列軟體》)。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

專利

專利是對於不同類型的創作,在符合法規並通過審查後,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享有一定期間的權益保護,可以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的權利。

專利申請是一門非常專業的學問,除了要將各種類型的專利創作概念具體化為文字,必要時還要搭配圖示繪製使人更容易理解技術特徵,需要豐富的實務經驗以及對於相關產業的專業知識,一定要由專利工程師及程序人員協助您辦理。

專利種類

發明專利

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故發明專利的重點是必須具有「技術性」,如果只是單純的發現、技能、資訊揭露、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發明專利經審查若無不合規定之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應在申請日後18個月公開其申請案,發明專利保護期間是自申請日起20年。

新型專利

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若只是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無一定空間形狀或構造的化學物質等,都不符合新型專利的定義。新型專利保護期間是自申請日起10年。

設計專利

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設計專利保護期間是自申請日起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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