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是什麼?
根據《信託法》定義,信託是「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簡單來說,就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將一定財產託付給受託人,讓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意旨,針對信託財產做出安排或處分。
舉例而言:
知名香港藝人沈殿霞身故時,留下港幣6千萬元遺產,但因擔心當時年僅21歲的女兒無法妥善管理,便提前辦理信託,約定女兒35歲以前,每月只領取港幣2萬元生活費,待年滿35歲方可領取整筆財產。
二、財產信託的優點
辦理信託的好處,在於善用「信託財產獨立性」與「信託關係存續性」,來保護信託財產不受其他債務影響而減損,同時使委託人意志能夠超越生死繼續存續,直到契約目的實現為止。
(一)信託財產獨立性
雖然信託財產暫時移轉到受託人名下,但最終仍歸受益人所有,所以和受託人的私有財產還是會區別開來,具有獨立性。信託財產原則上僅能用來履行信託契約,而不可轉作其他用途,因此信託財產不會在受託人死亡後變成受託人的遺產,即使受託人負債甚至破產,也無法信託財產用來清償受託人的私人債務。
避免財產強制執行
根據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除非是信託前就存在於該財產的權利,或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的權利才屬例外。因此成立信託以後,委託人產生的債務都不會對信託財產有所影響。
(二)信託關係存續性
即使委託人過世,信託關係仍然會存續,受託人仍會根據信託契約繼續管理財產並交付給受益人,直到信託契約的目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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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規避特留分
辦理信託需要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就不再屬於委託人所有,委託人身故後自然也不會列入遺產,就無所謂特留分的問題,是常見的遺產規劃工具。比起透過生前贈與來規避特留分,使用信託更具隱私性,也更能夠有效保障委託人的晚年生活,避免子女取得財產後疏於扶養父母,或提前揭露受益人身分而引發爭執。
三、信託關係人
信託契約中,主要的關係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與監察人4者。
(一)信託委託人
信託委託人就是提供財產,並使用該財產成立信託契約的人。信託委託人並無特別的資格限制,原則上只要成年,且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就能夠作為信託的委託人。
(二)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是負責根據信託契約意旨來管理、處份信託財產的人。信託受託人有一定的資格限制,下列之人不得擔任信託受託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 破產人
雖然資格限制看似簡單,但因信託受託人責任重大,一般還是建議委由委託人高度信賴、熟知法律規範和財務管理的專業人士擔任,如:律師、會計師、專業經理人等。
(三)信託受益人
信託受益人是信託關係裡最終享有利益的人。根據信託受益人性質,信託可以分為以下3種:
1.自益信託
如果信託契約是為了委託人本身的福祉而設,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便屬於自益信託。
2.他益信託
如果受益人是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子女、朋友等,便屬於他益信託。
3.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成立的,如:捐贈博物館、醫療機構、自然環境等。所以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多數人。
(四)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是信託計劃中的獨立角色,負責監督信託財產的管理和信託計劃的執行,確保符合受益人利益。信託監察人職責包括審查報告、解決衝突並提供專業建議,以確保信託的合規性和效益。
不一定每個信託都需要設置監察人,會需要設置信託監察人的情況如下:
- 受益人尚未存在,如:胎兒尚未出世。
- 受益人不特定,如:家族中所有已創業的成年人。
- 公益信託
四、什麼財產可以做為信託財產?
辦理信託的財產,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 該財產已經確定存在
- 該財產屬於委託人所有
- 該財產依法可轉讓給受託人
根據信託財產性質不同,信託也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類型:
- 金錢信託:以金錢作為信託財產者皆屬之。
- 物權信託: 如不動產、車輛、貴重珠寶等。
- 有價證券信託:如股票、基金、債券等。
- 其他權利信託:如債權、 智慧財產權、地上權。
五、信託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客戶最常詢問的幾項信託問題供大家參考。
Q:信託設立後可以取消嗎?
可以的,根據《信託法》第63、64條規定,如果受益人只有委託人自己,委託人可以隨時終止信託,但若受益人包含其他人,就需要由委託人與受益人共同終止。
Q:找信託業者和一般受託人有什麼不同?
如果受託人是常態性、以營業為目的受理信託業務,就屬於「信託業者」,在《信託法》之外,還受到《信託業法》規範以及各主管機關的監管。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所辦理的稱為「營業信託/商事信託」,反之,非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的信託,稱為「民事信託」。
商事信託/營業信託 | 民事信託 | |
受託人 | 信託業者,如:銀行 | 自然人,如:律師、會計師 |
法規 | 《信託業法》 | 《信託法》 |
監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院 |
要式 | 必須書面訂立信託契約 | 書面或口頭訂立信託契約皆可 |
優勢 | 監管嚴謹,減少疏漏風險永續性高,超越受託人生死影響 | 費用低廉靈活度高,容易調整變更 |
Q:信託和遺囑如何搭配?
如果規劃妥當,信託和遺囑可以相輔相成,幫助節省財產分配的成本,最大化達到期待效益。
信託和遺囑的主要差異在於,遺囑是對一個人的「遺產」做出安排,需待遺囑人身故後才發生效力,但信託並無此限制。信託的財產分配和給付方式,原則上都可以由委託人自行決定,處分範圍也不限於死後的遺產,還包括生前財產,更無需等待死亡後才生效,相比之下,信託的自由度更高。
在搭配得宜的情況下,信託可以合法規避遺囑的特留分問題,也可以避免遺囑被惡意隱匿或偽造變造的風險。但如果同一筆財產,先後辦理了遺囑和信託,就可能產生衝突,導致遺囑針對該筆遺產的分配無法實現。
為了避免遺囑與信託衝突,在設立信託或遺囑時需諮詢專業顧問做全面的考量,也建議定期檢視財產狀況的變化,以便對信託或遺囑做出即時、有效的更新,確保其明確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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