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信託是什麼?
「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就是以遺囑來設立信託,遺囑人同時作為信託委託人,在遺囑中明訂受託人身分、信託意旨和信託財產範圍,待身故後,受託人就會按照遺囑的指示來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
遺囑信託結合「遺囑」與「信託」兩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 遺囑:旨在處理身後財產如何分配。
- 信託:將財產託付給值得信賴的受託人,請他按照我的意願來管理處分。
因此執行上時需同時符合法律對「遺囑」和「信託」分別的規範。
(一)遺囑信託的用途
遺囑信託的優點是靈活度,可以更加細緻的進行財產分配,充分實現委託人的意願。相較一般的繼承程序,繼承人必須在當下一次性取得整筆財產,透過遺囑信託,就能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設定給予條件、約定專門用途或是分批給予,讓委託人做財產規劃時享有更高的自由,也保障受益人承接財產的安全性。
遺囑信託的常見用途有以下4種:
- 財產保全
- 專業管理
- 長期照顧
- 實現特定目的
1.財產保全
若子女太過年幼,沒有能力保全資產,就可以設立信託,約定子女屆滿一定年紀後才承接財產,避免被他人侵奪的風險,尤其常見於單親或重組家庭的子女照護規劃。
2.專業管理
現金財產長期存放有隨通膨貶值的風險,不動產長期未維護,也可能導致價值減損。如果委託人同意,可以授權專業的受託人來管理信託財產,包括投資、出租,以至於約定孳息和收益的運用等,維持財產價值,甚至有機會創造更多效益。
3.長期照顧
如果擔心受益人會將資產一次揮霍殆盡,可以善用信託定期支付的功能,每月僅撥付剛好的生活費,確保對方始終經濟無虞,達到長期照顧的目的,特別適合照護高齡長輩、未成年人和身心障礙族群。
4.實現特定目的
信託有專款專用的特性,只能根據信託意旨來處分,任何人都無法隨意挪用,適合建立教育基金或公益基金,以此實現委託人特定的理念。
(二)遺囑信託的設立
遺囑信託需透過遺囑設立,將信託內容記載於遺囑中,所以遺囑信託的成立以遺囑有效為前提,如果遺囑效力受到質疑,信託的部分也將難以實現。
遺囑的訂立除了須符合法定形式,也必須在遺囑人意識清楚,未受脅迫的情況下完成,才具有實質效力。
(三)遺囑信託何時生效?
遺囑信託的生效,需要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 遺囑人(即信託委託人)死亡。
- 繳清遺產稅。
- 信託財產移交給受託人。
只要遺囑人仍然生存,遺囑就尚未生效,遺囑信託當然也還無法執行,遺囑人在世時可以隨時變更或取消信託規劃。
(四)遺囑信託和一般信託的差別?
遺囑信託 | 一般信託 | |
成立方式 | 以遺囑成立 | 以契約成立 |
生效時機 | 遺囑人死亡時後生效 | 可自由約定生效時間 (也可約定死亡時生效) |
受託人 事先同意 | 不需要 (但強烈建議取得事前同意) | 需要 |
注意事項 | 以遺囑有效為前提 | 不要與遺囑或債務衝突 |
特留分問題 | 有 | 自益信託有,他益信託則無 |
二、遺囑信託的費用與門檻
如果資產到達一定規模,信託是非常有利的理財工具。信託的費用和門檻會根據信託機構不同而異,以下會做通盤性的介紹和說明。
(一)遺囑信託的門檻
並非每家信託機構都有開辦門檻限制,但考量每月內扣的管理費用,通常建議資產規模大於台幣1000萬元者再考慮設立遺囑信託。
(二)遺囑信託的費用
遺囑信託的費用會根據各家信託機構而異,一般而言,費用項目共有「簽約費」和「管理費」兩種。
- 簽約費:又稱開辦費,一次性收取,約落在10-20萬元。
- 管理費:管理費會每月自信託財產中扣除,通常會根據信託財產規模設立級距,按比例收取,一般落在信託財產價值的0.1%-0.5%,財產價值越高,所收取的比例也就越低。
三、遺囑信託有哪些種類?
信託通常可以根據財產性質,分成物權信託、金錢信託和有價證券信託三大種類。但相比於一般契約信託,信託機構在承作遺囑信託時,對於財產性質的限制會較為嚴格,多數只受理「不動產、現金/存款、上市櫃股票」三種。
(一)物權信託(以不動產為主)
目前遺囑信託實務上,大多承作不動產的物權信託,至於貴金屬、珠寶等動產信託則較為少見。
信託機構對於不動產的類型和法律關係也有許多限制,例如農用、營業用,或正在出租的房地,因為法律和稅務關係較為複雜,為免糾紛,基本上不在信託機構的承作範圍內。
(二)金錢信託
金錢信託可涵蓋現金與存款,都是常見的遺囑信託標的。
(三)有價證券信託(以上市櫃股票為主)
絕大多數信託機構在承作有價證券信託時,會以上市櫃股票為主,較少涉及未公開發行之股權、債券或其他類型的金融商品。
另外遺產中若有基金商品需特別留意,基金商品不適用遺囑信託來作安排。因為基金本身就已透過信託來運作,無法再次設立信託。
四、遺囑信託的辦理流程
遺囑信託的辦理流程可簡化為以下三大步驟:
- 選定遺囑執行人/信託受託人/信託監察人
- 訂立遺囑並載明信託內容
- 與信託關係人簽訂遺囑信託契約
(一)選定遺囑執行人/信託受託人/信託監察人
- 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負責在遺囑人死亡後繳納遺產稅,並按照遺囑意旨,將所分配的遺產交付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若有設立遺囑信託,也是由遺囑執行人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來正式啟動信託機制。 - 信託受託人:
信託受託人負責按照遺囑所記載的信託內容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將信託利益交給受益人。受託人可以選擇自然人或信託機構擔任。 - 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負責監督受託人有無確實執行信託任務,以維護受益人的信託權益。
雖然遺囑是一個單獨行為,遺囑人可以片面決定遺囑執行人、受託人、監察人的人選,但仍強烈建議預先取得他們的書面同意,並安排備位人選,以免屆時有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婉拒受任,導致遺囑的安排無法實現。
(二)訂立遺囑並載明信託內容
遺囑人可以選擇將全部遺產都設立信託,也可以只保留一部分設立信託,剩餘部分另以遺囑安排。
雖然法定的遺囑方式有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口授五種,但若要辦理遺囑信託,會建議選用自書、代筆或公證為宜。因為密封遺囑不能在生前拆視,受託人無法事先得知信託內容,而口授遺囑僅限危急情況使用,效力容易受到質疑。此外,自書遺囑也建議洽詢公證人辦理「遺囑認證」,減少遺囑偽造、變造的糾紛風險,較能夠被信託機構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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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標的
包含存放位置,與撥付的額度。
如:OO銀行中的存款提撥1000萬元作為信託財產,剩餘部分由本人配偶繼承。
2.關係人身分
對於遺囑執行人、信託受託人、信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等人員的身分務必清楚寫明,若有可能,建議註記身分證號以免爭議。
3.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
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可以從以下幾點來思考:
- 財產尚未交付給受益人時,受託人可以如何運用,以利保值或增值?
如:投資項目僅限定存和本國政府債,不得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 - 交付給受益人的條件?
如:若受益人考取大學,則自當年度起每年8月交付OO元作為學費。 - 信託財產若有孳息,希望如何處理?
4.信託的終止條件和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受益人身故,或受益人無法達成受益條件,餘有未領完的信託財產,也建議寫明如何安排。
(三)與信託關係人簽訂遺囑信託契約
遺囑寫明信託財產管理方式後,還需再與信託關係人進一步簽訂契約,詳細約定具體的執行方式,與關係人的報酬,另一方面也確保關係人同意受任。
五、遺囑信託的常見問題彙整
Q:辦了遺囑信託還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A:需要。完稅後才能將遺產過戶給受託人執行信託任務。
Q:遺囑信託可以用來規避特留分嗎?
A:不可以。需要透過契約信託辦理。
Q:遺囑信託可以修改嗎?
A:遺囑人在世時可以透過遺囑來撤回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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