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的定義、如何處理?雇主必看調查程序,2026 職安法條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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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修訂後,「職場霸凌」正式成為法律概念,對企業而言,職場霸凌不再只是內部人際衝突問題,而上升到雇主的法定義務,關乎企業運營合規與否的法律風險。 第一次處理職場霸凌問題別擔心,本文將從雇主的角度出發,介紹職安法下的職場霸凌定義、雇主可以採取的因應措施,並一步一步帶您了解職場霸凌的調查與處理流程。

一、職場霸凌是什麼?2026 年職安法的修法重點

2026 年修法以前,職安法已有「職場不法侵害」的規定,指「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本次修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定義了更狹義的「職場霸凌」概念,並擴張雇主的義務範圍。

(一)職場霸凌定義明文化

原本的「職場不法侵害」是比較廣義的概念,涵蓋職場暴力、職場性騷擾、就業歧視、職場霸淩四個風險類型。2026年修法則針對其中的「職場霸凌」做出更明確且具體的規定。

(二)增加雇主的防治和處理義務

原本法條僅要求雇主需要對職場不法侵害採取「預防措施」。修法後,進一步要求雇主在預防之餘,還要針對已發生的不法侵害事件建立明確的「申訴、調查和處理程序」。


二、職場霸凌的定義,哪些行為構成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的定義,可以從最新的職安法條文,和既有的法院見解、行政機關指引互相參照。

(一)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2026職安法新修規定

依據2026年修正後的職安法第22之1條,「職場霸凌」是指: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關鍵在於「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二)法院見解-修法前,法院已有對職場霸凌的認定標準

在2026「職場霸凌」明文化以前,法律上對於職場霸凌的認定,主要參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及教育部、經濟部等行政機關內部的霸凌防治規定,再由法院判決形成實務見解。

1. 有持續的侵害行為,且超過一般人容許的範疇

所謂職場霸凌雖尚無明確之法律要件及定義,惟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2. 以言詞、動作、通訊等方式,故意貶抑、排斥、騷擾他人

所謂職場霸凌,係指工作場所之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工作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活動進行之情形。(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

(三)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勞動部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的附錄六中,有列示幾項職場霸凌的常見態樣可作為參考。

  1. 對同仁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2. 同仁或主管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特定勞工、不讓其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把其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
  3. 主管在同仁面前對特定勞工咆哮、羞辱、威脅、名譽損毀、嚴重辱罵。
  4. 主管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同仁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同仁的存在與價值。
  5. 主管不准同仁請假或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6. 主管給特定勞工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其任何事做。
  7. 主管給予同仁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同仁其他任務,以阻礙其前進。

三、職場霸凌如何判斷?職安法22-1條文逐項解析

針對雇主企業在判斷職場霸凌時常見的疑問,以下會根據新修的法條規定逐項說明。

(一)一定要「長期持續」才算職場霸凌嗎?

不一定。根據修法理由,職場霸凌主要還是以「持續性」作為要件,但在例外情況下,如果情節足夠重大,例如公開羞辱、威脅或人格貶抑行為即使只發生一次,仍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因此職安法第22條之1特別設有但書規定:

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二)只有主管對部屬才會構成職場霸凌嗎?

不是的,即使在平級同事間,甚至部屬對主管,不論同部門或跨部門,都有可能發生職場霸凌事件。

根據職安法的修法理由,「事業單位人員」是指「職務或職權上,有上下級或平行關係者」,包括:

  • 雇主
  • 各級主管
  • 一般受僱勞工
  • 派遣或外包人員
  •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者

判斷標準在於雙方是否存在職務或權勢的影響力,並不限於上級對下級。

律師小提醒:外部人員的行為會構成職場霸凌嗎?

工作體系以外的人員,例如供應商、顧客或服務對象(例如補習班學生、長照個案等),若有不當言詞或肢體行為,並不屬於職安法第22之1條的職場霸凌範疇,但仍屬於較廣義的「職場不法侵害」,雇主仍需建立預防和處理措施。

(三)職場霸凌可能發生在辦公室外嗎?

是的,職場霸凌不一定只發生在辦公室內。根據修法理由,職安法所稱的「勞動場所」範圍已明確擴大,並不限於平常上下班的主要工作地點,也不僅指物理上的場域,還包括:

  • 外派、出差或指定執行職務的地點
  • 居家辦公、遠距工作
  • 線上會議、通訊軟體、電子郵件

所以主管同事在 LINE、Teams、Email 中的言詞或工作安排方式,同樣可能成為職場霸凌認定的一部分。


四、雇主必看,職場霸凌處理流程、時間、調查小組成立須知

雇主因應職場霸凌建立預防和處理制度,且會根據企業規模而有不同標準。作為企業與雇主的立場,需注意以下幾個重點:

  • 重新檢視管理行為,是否仍落在法律允許的合理範圍內?
  • 公司是否已建立足以對外說明的職場霸凌防治制度?
  • 公司是否已配置足以啟動調查程序的資源?

若雇主未遵守法定程序,或怠於處理職場霸凌事件,雇主本身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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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預防措施、公告處理機制

對於職場霸凌,雇主必須採取的防治措施會根據企業規模而有不同標準。即使公司中還沒有職場霸凌事件發生,雇主仍有義務預先防治。

1. 僱用10人以上:公開揭示職場霸凌申訴管道

僱用勞工 10 人以上 的企業,雇主至少應做到以下2件事:

  •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
  • 在工作場所或內部系統公開揭示

2. 僱用30人以上:須建立完整防治與懲處制度

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的公司,所需建立的制度會更加嚴謹,必須涵蓋以下3種機制:

  •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 申訴與調查程序
  • 處理與懲處規範

以上資料的公開揭示,可以整合在工作規則、員工手冊或內部管理辦法中,方便雇主作業。

(二)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4步驟啟動調查程序

當雇主接獲「當事勞工申訴而知悉霸凌事件時,必須啟動調查程序,以下律師會逐步教學調查程序的步驟與流程。

  1. 將申訴案件登錄主管機關平台
    雇主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時,需要將申訴案件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調查結束後,也須將調查結果再登錄一次。
  2. 即時防止霸凌行為再度發生
    包括調整雙方互動方式、工作分派、工作場所,或重申公司零容忍政策,將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立即做出區隔,避免申訴人持續受傷害。
  3. 依申訴人需求提供必要協助與保護
    例如告知權益與救濟途徑、提供心理諮商或法律諮詢資訊,並注意隱私與個資保護。
  4. 正式啟動調查程序
    企業必須組成職場霸凌調查小組,展開調查程序。若申訴人有意願,可先行協調釐清誤解,但協調不得取代調查,也不得以協調失敗為由直接結案。

律師小提醒:調查程序需要注意3件事

  • 必須提供當事人充分陳述的機會
  • 必須注意利益迴避和保密義務
  • 應留存完整調查與處理紀錄

以上3點關係到調查程序的合法性,會決定當事人能否以程序不合法為由追究雇主責任,因此務必做好充分的證據保存。

  1. 依調查結果,對行為人為適當處理或懲戒
    即使最終未認定構成「法律上職場霸凌」,只要行為確有不當,雇主仍可依內部規範進行警告、調整職務或管理處分。

(三)雇主「非因申訴而知悉職場霸凌」的處理流程

若雇主是透過其他同事反映、親友陳情或自己發覺異常而得知可能存在職場霸凌的情形,仍須依法採取行動,包括:

  1. 透過訪談,初步了解、釐清相關事實
  2.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協調或提出正式申訴
  3. 視情況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降低風險
  4. 依當事人意願提供必要的諮詢、協助與保護措施

(四)職場霸凌「調查小組」如何組成?

職場霸凌的調查程序必須由「調查小組」進行。

  • 調查小組有最低人數和成員身分的限制
  • 召開調查小組會議時,全體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其中外部專業人員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僱用人數調查小組「最低」配置
100人以上調查小組至少3人,其中外聘專業人員至少 2 人
30-99人調查小組至少3人
少於30人得由雇主與勞工代表共同組成

未符合外聘比例、或調查人員與當事人具利害關係,都可能構成重大程序瑕疵,而使雇主面臨處理方式違法的風險。

外部專業成員建議具備法律、醫護或心理背景,亦可委託顧問律師擔任。如果企業內部成員因為職務、身分等關係無法組成固定的調查小組,也可以全部外聘,確保程序合規。

(五)職場霸凌調查要多久?調查結束後要做什麼?

調查原則上應於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調查結束後,也別忘將調查結果登錄到主管機關的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雇主必須提供申復管道。

(六)調查程序不合法,雇主可能面臨的責任?

對雇主而言,調查程序可能比調查結果更重要。若調查程序違反主管機關所定準則,且存在重大瑕疵,即使調查已經結束,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仍可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重新調查會耗費雇主極大的成本,因此務必確認在最初的調查程序就符合法律規範,或諮詢專業法律人員的協助,確保一切順利進行,將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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