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高齡化社會,民法親屬篇最新增訂條文-意定監護: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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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社會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總統已於108年6月19日公布「意定監護增訂條文」,此條文於108年6月21日生效。

意定監護是指在本人意識清楚時,可預先與信賴之人約定擔任其監護人,一旦失智或無法自主表達時,可由自己所約定之人擔任監護人。

不同於現行的成年人監護制度,現行監護制度是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開始時才啟動機制。現今社會越來越多獨居老人或是子女親屬已長居海外無人照顧之情形,若以現行監護制度來看,監護人由法院依職權選定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擔任,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以致未來衍伸出許多因照護及財產管理之相關家庭問題。

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意識能力尚健全時,本人預先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由於監護人是由本人自行選定約定,因此可減少家屬間照護及財產管理等爭議,除可維繫家庭關係外,其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的權益,補足現行法定成年監護的問題。

 

  • 意定監護制度成年監護制度比較表

  • 意定監護契約作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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