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如何聲請?注意3條件與扶養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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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在家啃老,父母能否不給生活費?為什麼媳婦沒有繼承權,卻可能必須奉養公婆?關於扶養義務的順位、扶養費計算方式、以及如何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歡迎參考本文說明。

一、扶養義務是什麼?有哪些影響?

法律上的「扶養義務」,指一定親屬間,有經濟能力者需對無法維持生活者,給予必要經濟供給的義務。負擔扶養義務者,稱為「扶養義務人」,而可接受扶養者,稱為「受扶養權利人」。

(一)誰需要負擔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4條、1116-1條規定,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1. 夫妻相互間
  2. 直系血親相互間
    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以此類推。
  3.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如果婚後與配偶的父母同住,雙方就會互負扶養義務。
  4. 兄弟姊妹相互間
    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間也需互負扶養義務。
  5. 家長家屬相互間
    家長家屬關係不單從戶籍資料上判斷,但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都可以成立家長家屬關係,而需互負扶養義務。

(二)扶養義務的順位

如果同時有多位需負擔扶養義務的親屬存在,扶養義務該如何分配呢?

根據民法第1115條規定,扶養義務人的順位依序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
  4. 兄弟姊妹。
  5. 家屬。
  6. 子婦、女婿。
  7. 夫妻之父母。

此外,同係直系尊/卑親屬中,以親等較近者順位優先。若同一順位有數位扶養義務人,則需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舉例而言:

若手足一方多年未扶養父母,卻在父母過世後出面爭產,此時雖不能直接禁止其分配遺產,卻有機會透過訴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使其可分配的財產金額減少。

(三)扶養義務的範圍

生活中的哪些費用可以請求扶養義務人支付呢?根據法院見解,扶養義務可涵蓋一個人生活的全部需求,除了基本的衣食住行、醫療費用以外,還包括如休閒娛樂費、教育費等,也在可以請求扶養的範圍內。


二、什麼情況下才能請求扶養?扶養費如何計算?

已經領有政府的補助津貼,還能不能請求親屬扶養?中年失業的父母仍保有工作能力,子女有扶養義務嗎?親屬間雖然有扶養義務存在,但並非無緣無故就可以請求他方扶養,如果要請求扶養,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一)不能維持生活

指自己現有的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除了存款不足以支應長期生活費外,名下也無可變現的財產(自住房屋除外)。

關於生活費的計算,通常可參考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

即使每月有固定收入(如:退休金、國民年金、社會救助津貼等),只要金額與實際生活必需的開銷差距太大,還是可能被認定為不足以維持生活。

(二)無謀生能力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無謀生能力不單指無工作能力,還包括「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其工作」的情況,例如:為照顧年幼子女而無法外出工作、就讀大學而無法應聘全職工作、因經濟狀況失業而難以再就業…等,都有可能被認定為「無謀生能力」。

此外也不妨參考財政部的「規範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作為補充:

  •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 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7 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扶養義務的程度

具體要提供多少經濟供給,才算是有履行扶養義務?扶養程度需綜合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還有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酌定。此外,親屬關係不同,需負擔扶養義務的程度也有不一樣的標準。

(一)生活保持義務

  • 適用對象:夫妻間、父母子女間。
  • 適用條件:一方之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時便有權請求他方扶養,不論自身是否具備謀生能力。
  • 扶養程度:生命共同體,至少需達到與自己生活水平相同的程度。

生活保持義務指扶養程度需要達到「與自己生活水平相同」的標準,相當於生命共同體,因此並非有餘力時才需扶養,就算扶養義務人本身經濟條件不佳,也要犧牲自己來扶養他方。

(二)生活扶助義務

  • 適用對象: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配偶一方與同居之他方父母間。
  • 適用條件:一方之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才有權請求他方扶養。
  • 扶養程度:以不影響自己為前提,在自己可負擔的範圍內扶養。

生活扶助義務所對應的扶養程度較寬鬆,屬於補助性質,只有在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許可時才需要負擔扶養義務,因此無需犧牲自己來扶養他方。


四、如何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的本旨是希望親屬間互相照顧,但如果一方曾惡意遺棄、虐待他方,卻反過頭像他方請求扶養,也確實不公平,因此民法設有允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機制。

(一)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以下3種:

  1. 因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2. 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
  3. 受扶養權利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以上條件適用的嚴格程度會根據親屬關係而異。其中第1項條件,在扶養對象是直系親屬或配偶時有所限制,對於直系血親或配偶,即使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最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無法免除。

此外,第2、3項條件必須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才能夠免除扶養義務,否則僅能減輕。且第2、3項條件在扶養「未成年直系血親」時並不適用,因此未成年子女縱使對父母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等情況,父母也無法請求減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二)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

需注意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意思是僅能減輕/免除未來的扶養義務,而在法院許可裁定以前的扶養義務仍是存在的。

常見的狀況是子女在年幼時曾被父母遺棄而多年未聯繫,成年後卻收到安養機構的通知,表示父母在安養機構累積了數年的消費未繳款,請子女付款。此時子女才向法院聲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也最多表示未來無需再負擔安養費用,但過去已產生的債務仍必須清償。

(三)如何聲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

聲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步驟如下:

  1. 蒐集相關證據
  2. 撰擬聲請狀
  3. 向「受扶養權利人住居地法院」提出聲請

向法院提出聲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時,首先需要舉證符合聲請的條件,常見的證據資料包括家暴判決、保護令核發紀錄、生活費繳納帳單等。蒐集到相關證據後,則需撰擬書狀說明聲請的事由,可以委託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資料、擬定聲請策略後再行撰狀。最後就是需要將聲請狀提交至法院依法審理。

(四)減輕/免除扶養義務後還有繼承資格嗎?

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不代表喪失繼承資格。但因減輕/免除扶養義務與排除繼承資格的條件有部分重疊,如親屬曾對自己有重大虐待、侮辱的行為,那麼自己除了可以聲請減輕/免除對該親屬的扶養義務,同時也可以透過遺囑等方式聲明排除該親屬的繼承資格。關於排除繼承資格的方法,歡迎參考我們另一篇文章的說明。

延伸閱讀:對抗特留分合法5招,應繼分、特留分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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