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香港訴訟制度,在香港打官司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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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屬於強調「遵循先例」、施行「辯論式訴訟制度」的英美法體系,與台灣的歐陸法系有別。因此台灣與香港在法規制定和訴訟程序上都有不小的差異,本文將分別介紹香港民事與刑事訴訟制度,以及香港各類型法院的職責。

一、香港法律體系

不同於台灣的歐陸法體系,香港的法律制度屬於英美法系,以普通法為基礎。和以成文法典為依據的歐陸法系相比,普通法特點是強調「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法官在裁決時會遵循先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判例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以及審判中採取「辯論式訴訟制度」(adversarial system)(即由雙方當事人或其辯護人主動進行論述、舉證、交互詰問等,法官擔任中立的裁判者角色,並不直接調查案件,只會被動地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資訊進行審判)和陪審團制度。

香港法律系統還包含衡平法的原則和概念。有別於普通法提供之補救(remedy)源自一般人應有之權利,衡平法提供之補救源自法庭的酌情權,法庭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和公平原則提供適當的補救。因此,衡平法的補救措施通常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據每個案件的獨特情況來確定。常見之衡平法補救措施包括禁制令(禁止或限制某人作特定行為)或強制履行令(法庭命令被告履行其合約或法律義務)。


二、香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涉及私人個人、公司或組織之間的法律糾紛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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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民事訴訟類型

  • 合同糾紛(例如支付價金、交付貨物或服務、契約內容解釋、違約損害賠償等)
  • 侵權行為(例如誹謗、侵犯智慧財產權、個人傷害賠償請求等)
  • 不動產糾紛(例如租賃糾紛、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及所有權歸屬等)
  • 破產、公司清盤
  • 家庭事務(例如離婚、贍養費、子女撫養權等)
  •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

香港處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等。不同法院具有處理不同類型民事案件的權限及不同的展開訴訟方式及表格,當中亦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程序。

(二)香港民事訴訟程序

在香港提出民事訴訟,原則上需經過以下6道程序:

  1. 起訴
  2. 抗辯
  3. 文件透露及交換證人陳述書
  4. 案件管理指示
  5. 排期審訊
  6. 審訊

1.起訴

展開訴訟的第一步是原告向法院提交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連同申索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其中包含索賠事由和所需救濟的詳細描述,並將該文件送達被告人。

2.抗辯

被告在獲送達原告傳訊令狀後的14天內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以及在認收書上註明是否打算就該項申索提出爭議。此後,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提交抗辯書(Defence),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回應。答辯書應包括被告的陳述和解釋為何反對原告的申索。在收到抗辯書後,原告可在28天內向法庭提交答覆書,此答覆書內可列出補充事實,以回覆被告所呈交的抗辯書。

3.文件透露及交換證人陳述書

雙方當事人以文件清單向對方披露己方所管有與訟案有關的書面證據,包括文件、照片、錄音、錄像、電子資料、報告、專家意見和其他證據。訴訟各方均可查閱對方清單內的文件。如果訴訟各方打算依賴證人作口頭供述,必須按照法庭指示交換證人陳述書及將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證人必須在審訊中親身出庭,經宣誓後確認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屬實,法庭才會接納該陳述書作為證據。

4.案件管理指示

在正式審理之前,法庭會就案件的管理給予指示,讓與訟各方做好審訊前的準備工作。

5.排期審訊

當案件準備就緒,原告人應向排案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聆案官一般亦會命令訴訟各方編定審訊前的覆核的日期,以確保案件可於獲編排的審訊日如期開審。

6.審訊

審訊時,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首先由原告作開案陳詞,然後由原告傳召其證人作證。原告的證人依次序被原告主問、被告盤問和原告覆問。當原告的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原告便完成舉證。其次輪到被告作傳召其證人作證,依次序被被告主問、原告盤問和被告覆問。當被告的所有證人作供完畢,被告便會完成舉證。再由被告作結案陳詞,原告可發言回應。當訴訟雙方分別作結案陳詞後,法官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頒下書面的判決。

(三)香港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在提出指控的一方身上。舉證的準則是「可能性的權衡」。

在多數案件中,法庭通常會判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一般來說,在正常訴訟各方對評基準的評定下,訴訟勝訴方能追討大約六至七成的律師費用。

如案中其中一方已取得判決,但判定債務人卻沒有遵從法官的判決,則判定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由執達主任藉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執行判決,以追討判定款項。

(四)香港民事訴訟的時效期限

在香港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一般基於民事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或合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六年內提出;侵權行為的申索期限為六年,計算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至於有關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期限是自原告人受傷發生或知悉受傷事實的日期起計的三年內。


三、香港刑事訴訟

香港律政司負責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香港的刑事案件審訊以公開形式進行,公眾均可旁聽。案件可由裁判官或區域法院法官在沒有陪審團下審理,或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被告有沒有律師代表均可,但大多數人會聘用律師。

(一)無罪推定原則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被告,除非經已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否則他們會被假定無罪,這部分與台灣刑事規範相近。在審訊過程中,舉證責任通常由控方承擔。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向法庭證明被告經已觸犯有關法例。在提出所有證據後,如法庭認為其中一項犯案要素仍存有合理疑點,被告便可脫罪。被告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並可在審訊開始時選擇是否作供。

所有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展開的。如果被告人認罪,法庭通常會在同日判刑。但如果裁判官考慮判處非監禁刑罰(例如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便會官下令索取有關報告並押後宣判。如果被告人不認罪,法庭便會排期審訊,但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二)香港刑罰類型(成年罪犯)

如果在香港受到刑事有罪判決,可能面臨監禁、緩刑、簽保守行為、社會服務令、感化令、罰款這六種刑事處罰。

1.監禁

在香港,死刑經已被廢除,而監禁之最長刑期是終身監禁。

2.緩刑

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但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此乃緩刑。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否則該犯人毋須入獄。

3.簽保守行為

法庭可在定罪或不定罪之情況下,判處被告簽保守行為。被要求簽保守行為的人須透過擔保方式(以某個金額並以自簽方式或其他保證人作擔保),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擔保期不超過三年。如被告沒有案底而所犯之罪亦較為輕微,控方或會選擇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不提證供起訴(英文簡稱為 “O.N.E. Bind Over”)。對被告來說,此安排的可取之處是被告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沒有留案底。一般來說,不提證供起訴而被告簽保守行為之安排,需要控辯雙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之批准才可實行。

4.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是代替監禁的一種刑罰,犯人需要在感化官的監管下,進行最多 240 小時的無薪社會服務工作。並非所有犯人都適合被判社會服務令,在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前,會先為他們提取一份評估報告。如犯人違反社會服務令,通常會被判即時入獄。

5.感化令

感化的基本目的是為了讓犯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而這項命令的有效期為一至三年。法庭很少會就嚴重罪行判處感化令。此外,法庭通常只會在罪犯同意下才判處感化令。受感化的人需要保持行為良好,並與感化官保持聯絡。他們也可能會被要求住在指定地點。如果他們在受感化期間再次犯案,或違反感化命令的條文,他們可能要就其原本干犯的罪行而重新接受判刑。法庭亦可能會判處新的感化令,以取代之前的感化命令。判處感化令的同時,法庭不可再判處監禁或社會服務令。

6.罰款

罰款可代替其他刑罰,或與其他刑罰一同判處。若犯人不繳付罰款,可被判監,而監禁時期之長短則視乎欠交金額之多寡。法庭亦可下令罰款以分期方式支付。

(三)香港刑事案件上訴期間

在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對裁判官的裁定感到不滿,可在裁定作出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其裁定。如果有關覆核被駁回,被告人可在裁判官駁回覆核後14天內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被告人也可直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毋需先尋求覆核。

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如被告人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以駁回上訴或判決上訴得直。如果任何一方對上訴法庭的判決仍然不服,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被告可以單就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也可同時針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關乎刑罰的上訴如果成功,刑期可獲縮減;但如上訴失敗,則法庭有機會提高刑罰。


四、香港辯護人制度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律師(solicitor又稱事務律師)和大律師(barrister又稱訟務律師)兩分支。事務律師通常專注於提供法律諮詢和處理非訴訟事務,例如合同起草、公司法律事務等。相比之下,訟務律師更專注於在法庭上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辯護。

根據香港法律制度,事務律師通常沒有權利在法庭上直接代表當事人發言。他們可以協助當事人準備案件材料、提供法律意見和策略,但通常需要委任一位大律師代表當事人在法庭上發言。儘管如此,香港法律體系允許事務律師在某些非正式的場合,例如一些行政程序或輕微的法庭訴訟中,代表當事人發言。然而,對於重大或複雜的訴訟,通常還是需要由大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辯護。


五、香港之主要法院

香港之主要法院包括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在內)、高等法院(由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組成)及終審法院。

裁判法院

香港共有七所裁判法院,主要負責審理多種刑事罪行,判刑上限原則上為監禁兩年和罰款十萬元(港幣,下同)。

區域法院

刑事審判權方面,除某些極嚴重的罪行如謀殺、誤殺和強姦外,一般刑事案件均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判刑上限是七年監禁。

民事審判權方面,區域法院只可審理涉及款項七萬五千元以上、但不超過三百萬元的民事訴訟。

至於關於家庭事務的案件,婚姻訴訟及領養申請,亦必須在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展開。對於複雜或涉及高額財產分割的案件,可能需要轉介至高等法院家事法庭進行審理。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該法庭也可審理來自各級法院的上訴,包括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在刑事審訊中,原訟法庭法官與七人陪審團一起審理案件;而在法官的特別指令下,陪審團的成員數目可增至九人。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負責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訴,亦會聆訊來自土地審裁處及其他法定組織的上訴。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是香港最終上訴法院,審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除上述之主要法院外,香港還有其他審裁處能就指定範疇內的糾紛作出判決,包括小額錢債審裁處、土地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所涉款額不超過七萬五千元之民事申索案件。審裁處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審理有關租務糾紛及有關建築物管理事宜的爭議,審裁處亦審理政府強制收回土地而需評估賠償的申請、差餉租值或地租值上訴和《房屋條例》涵蓋的處所的市值評估上訴,及多數份數業主為售賣土地重新發展而提出的申請。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審理勞資糾紛,索償款額並無上限。審裁處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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