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分享影片連結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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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今網路資訊時代,社群網絡發達,於社群平台上分享影片連結之行為十分普遍,惟於分享影片時仍應注意影片之分享方式及所分享的內容是否經合法授權,以免不慎觸法,應特別注意。
  •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就其著作有「公開傳輸權」、「重製權」及「改作權」等權利。除非著作權法另有規定,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公開傳輸或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者,為侵害著作權人之權利,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關於在網路上分享影片是否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一事,依照目前實務及經濟部見解認為,若係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為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並不涉及侵害該影片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權利用行為,而無侵害著作權;反之,如係直接將影片嵌入於網頁內,使其成為網頁內容之一部,讓公眾得直接點選播放時,則可能涉及該影片著作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惟仍應注意,若明知該連結網址之影片係未經合法授權或屬於盜版影片者,卻仍以分享連結方式提供給好友,則可能有與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之第三人成立共犯或幫助犯,而有違反著作權之疑慮。
  • 除上述之影片分享外,若是在網路上分享「自己製作之影片」是否涉及侵權呢?原則上,在網路上分享自己創作之影片,因自己本身即為該創作之著作權人,並不會有侵權疑慮,惟影片內容若未經授權而引用他人之著作,則須視所引用之他人創作是否合乎著作權「合理使用」之要件,並審酌一切情狀以判斷有無侵權,合理使用要件如下: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先前被片商控告侵權之網路紅人谷阿莫創作之「X分鐘看完XX電影」系列短片,即涉及引用他人著作是否合乎合理使用之問題,其引用影片之時間雖然僅有幾分鐘,但內容幾乎提及影片之所有重點,引用質量上難謂非重,再衡量其他要件,其所為之二次創作,恐有涉嫌侵害他人之「改作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權疑慮,而本案目前仍由地檢署偵查中。

  • 另外,若以網址連結分享廣告,必須注意廣告內容及分享方式,否則可能無意間違反了網頁的使用規定或相關法規的規定,例如藥事法第65條即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若有違反,可能被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以網址連結分享藥物廣告,又在分享的頁面留下了廠商聯絡資訊等,可能會被認為有招徠銷售之目的而構成廣告行為,進而違反藥事法上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規定,不可不慎。
  • 綜上,原則上在網路分享「影片連結」應不會涉犯侵害他人著作權,惟若係將影片嵌入自己的網頁頁面,使影片成為網頁之一部分,則有侵害他人之「重製權」等著作權疑慮;又分享「自己製作之影片」仍應注意內容是否涉及引用他人之著作,若涉及他人著作則建議取得授權;而分享廣告連結亦應注意及分享內容及方式,以免觸法。

 

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余淑杏律師、陳議雄主任、蔡佩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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