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v.s合理使用,哪些情況會侵害著作權?|余淑杏律師

抄襲與合理使用c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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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看余淑杏律師受訪報導

創作者未發表的作品、私人的手稿如果被抄襲,可以主張侵害著作權嗎? 怎樣的行為才會被認定為抄襲? 其實著作權法有些規定和我們想像的不一樣!

作品沒有公開發表,就沒有著作權?

著作人在著作完成的當下就即刻受到著作權保障,不需要經過任何申請,也不論該作品有無公開發表或使用。所以抄襲未經公開的私人著作,仍可構成著作權侵害。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包括重製、以各種形式公開發表、改作、出租著作等,是專屬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作出以上行為,都有可能構成侵權。而我們常說的「抄襲」他人著作,就是一種重製行為。

判斷有無抄襲,會審查以下兩個標準:

  • 實質近似

實質近似是指站在一般理性大眾的角度,是否認為兩個著作的「整體觀念與感覺」有達到相似。所以實質近似的判斷需要觀察整體著作,而不能將著作中某一些元素、創意割裂出來單獨認定。

  • 接觸

構成抄襲的前提,需要作者曾經接觸過原作,才接著產出後作。當然,如果原作業經公開發表,則公眾都有接觸原作的機會,對於訴訟舉證上會較有利,但不代表未經公開的著作就沒有接觸的可能。相反的,如果沒接觸過原作,而碰巧獨立創作出一樣的成品,仍屬於合法的平行著作,不會有侵權問題。

例外情況: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符合實質近似與接觸的要件,但具備合理使用的情況,仍不被視為侵權。

至於使用行為「合理」與否,需綜合考慮這4件事:

  • 利用目的: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類型:後作與原作是否為同一性質的作品。
  • 利用質量:利用部分站原作比例多少,以及後作的原創成分多少。
  • 對原作潛在市場的影響。

違反學術倫理=侵害著作權?

值得注意的是,學術倫理與著作權雖然是不同的領域,但實務上常有重合之處。學術研究中引用他人創作而未註明,不必然構成著作權侵害。除了前述的「研究用途合理使用」以外,還需要考量所引用的資料性質。如果不是直接將他人論文複製貼上,只是沿用論文的觀念、實驗成果或見解等抽象知識,因為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所以不至於有侵權問題,但仍可能違反學術倫理。

關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的認定,目前法規還是採取較保守的態度,余淑杏律師建議大家,只要是商業性或是作為LOGO等較醒目的用途,都務必再三查證創作來源並取得授權證明,而一般個人生活上的使用分享,也請記得至少註明出處,避免誤觸著作權法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