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檢疫所可以抽查民眾物品嗎?|余淑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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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看余淑杏律師受訪報導

受隔離檢疫者收到家人送入的包裹,卻發現包裹內容物被拆封、翻動過,才了解集中檢疫所為了維護場所安全,對於送入物品實施抽查制度,此事引發民眾熱議,紛紛討論集中檢疫所究竟有沒有檢查民眾送入物品的權利。

集中檢疫所有抽查的權利嗎?

抽查甚至翻動送入物品,有可能侵害人民的隱私權、秘密通信自由與物權。

集中檢疫所人員表示,檢查包裹是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及其附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接受檢疫者入住須知」 (下稱入住須知) 進行作業。

然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引」僅屬於行政規則的性質,是上下級機關間作業流程的內部規範,並不能直接對外約束人民。

包括「工作指引」中附件的「入住須知」,雖然看似告知人民應遵循事項,但在法理上依然屬於行政規則,而非具有對外效力的法規命令。

即便根據該入住須知,也僅提及檢疫者入住時需主動繳交危險物品,於退房時歸還、送入物品由工作人員與家屬當面點交確認後,再轉交予當事人,及物品中如果含有生鮮產品含蔬/果、高耗能電器等其他危險物品,工作人員無法轉交。均未具體說明送入物品點交、檢查之方式與流程。

抽查送入物品是否欠缺法律授權?

「工作指引」的法源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

觀察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內容,雖然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或應遵循事項,但也僅限於「1. 指定或徵用檢疫隔離場所 2. 徵調人員協助防治工 3. 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三大範圍,基本上仍然屬於內部流程事項的訂定,無關限制人民權利。

相較於其他營造、教育、輸入藥物等領域的抽查制度,通常會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明確的抽查辦法,明定抽查範圍、數目、抽查率等問題,再根據該辦法實施抽查作業。若僅憑警員經驗,觀察住民的行為模式、送物品的人、物品的異狀等判斷後進行抽查,除了欠缺法源依據以外,還可能違反明確性原則。

在全民防疫期間,對於政府的頒布的各項政策規範,相信多數人民還是抱持配合的態度,而發生少數違規問題,則是主管機關與民眾都始料未及的。以務實的角度來看,可以理解前線人員必須第一時間採取較謹慎的措施,但一直存在的法理的問題則需要後端藉由法律慢慢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