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過失責任,如何判斷?|余淑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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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看余淑杏律師受訪報導

許多人可能疑惑,是違停車輛犯規在先,其他車輛為閃避違停才發生擦撞,為什麼法院還是判決我有過失,要跟違規的人一起分擔賠償責任?

這是因為法律上極度重視駕駛人的注意義務,不論其他車輛違規與否,駕駛人都應隨時保持警覺且有良好的應變能力。即使他車違停在先,但駕駛人閃避時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所以「未注意車前狀況」這一項疏失在本案中就成為車禍的主因,反倒違停僅是次因。

那麼,注意車前狀況的定義究竟是什麼?如何判斷駕駛人有無注意車前狀況?

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義,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因此,駕駛人需注意的範圍主要包括:

  1. 前後車、鄰車的行駛間距。
  2. 前方道路的一切狀況,如障礙物、有無事故發生、車流量等。
  3. 若遇特殊狀況,需能做出應變措施以維安全,如減速、緊急煞車、閃避等。

至於如何判斷駕駛人事故當下有無注意車前狀況,則需經過車禍鑑定,從煞車距離、行駛速度、道路摩擦係數等因素綜合評估,才能得出專業鑑定結果,司法一般也會根據鑑定結果來認定駕駛人有無注意上的疏失。

車禍案件的處理費時費力,有時結局也令人心碎,法律如此強調駕駛的注意義務,並非藉此平衡或合理化他人的違規行為,而是希望無論何種情況下,永遠要以避免危害為第一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