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後,還可以自首減刑嗎?|余淑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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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看余淑杏律師受訪報導

不幸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如果駕駛一時緊張而棄車逃逸,之後冷靜下來又選擇向警察機關自首,是否還有機會獲得減刑呢?
其實要根據自首當下的情況判斷,只要國家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或尚未確定犯罪行為人的身分,就都還可以進行自首,與是否肇事逃逸無關。

自首減刑的要件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從法條可知,自首必須要在犯罪未發覺之前進行,才有機會獲得減刑。但「未發覺」不一定要整件犯罪事實完全未被發現,如果已發現犯罪事實,但尚未查出犯罪行為人的身分,此時行為人出面投案仍是有效的自首。此外,自首只是有減刑的機會,但最終還是由法院決定是否減刑,並非一律準許。

因此,若國家機關對犯罪事實及行為人身分都有基本的掌握,就算尚未查證確認,仍屬於「已發覺」犯罪,此時行為人再投案也無法獲得減刑的機會。余淑杏律師補充說明,自首是為了幫助國家快速釐清案件真相,節省司法資源,而非為了抓捕逃亡在外的犯人。如果逃亡多年的犯人主動歸案,還能因自首而獲得減刑資格,無異於鼓勵犯人先盡量躲避查緝,使國家花費資源搜索後再投案,反而可享有刑罰上的優惠,如此將對一開始就自首的人不公平。

棄車逃跑後可以自首嗎?

刑法並未規定自首需在肇事當下立刻進行,因此就算先有棄車逃逸的行為,但只要犯罪尚未發覺,就都還有自首的機會。

在交通事故中,過失致人於死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而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還可能另外成立一個肇事逃逸罪。既然肇事逃逸本身也是一種獨立的犯罪,則逃逸者自然能夠針對其「逃逸行為」向司法或警察機關自首。但假設行為人出面時警方已經掌握了車牌、容貌、住址等可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恐怕就已不符合自首減刑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