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v.s台灣,換臉犯罪的刑事責任|余淑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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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我看余淑杏律師受訪報導

利用 Deepfake(深偽)技術製作非法換臉影片已成為新興的科技犯罪議題,而社會輿論最 關注的,莫過於此類犯罪目前是否處於法律的空窗期?其實,這種新興科技犯罪 在現行制度下雖不至於無法可管,但因為欠缺專法規範,可能出現刑責與損害不對等的情況, 而難以被社會大眾所認同。

換臉侵害肖像權,至少已有民事責任

法院實務上所認定的肖像權侵害行為主要有三種,分別是未經同意「製作、公開、使用」他 人肖像。擷取他人已公開之肖像,即使不觸犯「公開」肖像之權利,但使用換臉技術將所擷 取之肖像合成至影片中,仍屬於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而構成肖像權侵害行為。

此外,實務見解對於公眾人物肖像權侵害的認定雖較為寬容,但並不代 表他人就可以隨意編排演藝明星、網紅或政治人物的肖像,還需判斷使用肖像之手段與目的 是否合理,有無公益性或必要性,否則仍有可能侵害公眾人物之肖像權。 肖像權侵害行為本身已經有民事責任,被害人可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倘利用深偽技術製作 的換臉影片同時有下列情形,行為人還會涉及刑事責任,說明如後。

公開傳布換臉影片,可能面臨之刑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上責任

Case.1 使用他人肖像進行換臉製作不雅影片,並於網路上販售?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臉部「特徵」屬於個資的一種,若以利用他人之特徵製作影片營利,有機會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誹謗罪 因已一般人角度而言,不雅影片內容可能已影響受害者名譽,亦有可能涉及此一刑責, 可依照刑法處以誹謗,並可能涉及加重誹謗罪。
  3. 散布猥褻物罪 此類影片應涉及猥褻內容,如其涉及猥褻內容,且散布、播送或販賣時未採取適當之隔 絕措施,可依照刑法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Case.2 使用他人肖像進行換臉,以發表他人未發表的言論?

此時可能依照言論內容而有不同:

  1. 以影片宣稱加害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財產: 恐嚇公共危安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以影片仿冒政府首長散布不實謠言(如:公布虛假的政策),影響公共安寧? 若未達恐嚇公共危安的程度,則無刑事罪責,但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 3 日以下拘留 或 3 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法的借鑑-美國加洲議會第 602、730 號法案

藉由網路的傳播,數位犯罪所帶來的影響是全球性的,但關於非法換臉影 片,世界各國多數也僅以肖像權、名譽權等一般法令規範,或以復仇式色情(Revenge pron) 作管制,禁止未經當事人同意散布其私密影音,但專門針對深偽技術作出的立法,卻是少之 又少。

值得借鑑的是加洲 2020 年 1 月 1 日所實施的 602、730 兩號議會法案,特別規範深 偽技術對成人影音與政治造成的影響。 第 602 號法案主要管制深偽技術在成人影音中的應用,行為人不得未經肖像人同意,製作或 故意公開(包含非由行為人製作的情形)含有肖像人的換臉猥褻素材。

違反此號法案者,需賠 償肖像人所受財產與精神上損害,或法定賠償金額 1500 至 30000 美元,若行為出於重大惡 意,則賠償上限提高至 150000 美元,另需負擔肖像人之律師費用。 第 730 號法案則是禁止以深偽技術影響選舉活動,禁止私人、團體與其他法人實體在選舉前 60 日內,散布此類誤導性的影音媒體以影響候選人名譽,或藉此誤導選民作出有利或不利 該候選人之投票決定。

以專法管制數位犯罪,將成為全球的趨勢,前述的兩號法案除了禁止製作非法素材外,也禁 止對此類素材的二次傳布,畢竟在數位暴力中,流通往往比創作更具傷害性,只要一個輕輕 的點擊,分享或是下載,任何網路使用者都可以成為犯罪的推手。

余淑杏律師呼籲,在凡事皆可以假亂真的虛擬世界,網路使用者應主動拒絕閱覽、流傳此類 非法素材,受害者更加應該勇於發聲,正面澄清並譴責違法行為,切勿因為在意他人眼光而 選擇沉默,沉默不足以癒合傷口。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馬拉拉

「我提高我的聲音,不是為了吼叫,而是為了讓那些沒出聲的人聽到。」

科技來自人性,卻也始終考驗著人性,當傷害來臨,法制似乎已經晚了一步。修法因應固然 必要,但更加根本的方式需要從社會觀念著手,慎用科技帶來的便利,謹記以尊重他人為前 提,確保每一個新生的智慧,都在我們共築的文化搖籃中覺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