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分割是什麼?為什麼要辦遺產分割?
繼承開始時,遺產是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在公同共有狀態下,財產的處分必須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所以任何一位繼承人都無法單方面取用、變賣遺產,這會導致財物利用的困難。
「遺產分割」的用意就在消除公同共有狀態,將遺產分配給各位繼承人,讓每位繼承人都可以自由處分所分得的遺產,不必經過全體同意。
遺產中若包含海外財產,尤其是海外不動產,在進行分割繼承時會同時參照台灣與外國的法律,因此需留意各國的繼承規定。
二、如何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遺產分割的3種途徑
遺產分割的途徑有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和裁判分割(訴訟分割)三種。
(一)遺囑指定分割
被繼承人生前可以預立遺囑,自主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遺囑中可明確指定每位繼承人分得哪些財產,也可以指派第三人代為決定分配方式。
此外,若希望特定遺產(如家族企業)保持完整,不被切割,可在遺囑中加入「禁止分割」條款,禁止效力最長可達10年。
律師小提醒:遺囑分割須注意特留分問題
遺囑分割若侵害特留分,雖不會導致整份遺囑無效,但受侵害的繼承人仍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保障其最基本的繼承權益。
(二)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需要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分配達成共識,共同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完成後,繼承人就可以持此協議書向各個主管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律師小提醒:協議分割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遺產分割協議必須由「全部」繼承人共同訂立,如果有部分繼承人被排除在外,則協議不生效力,也無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三)裁判分割(訴訟分割)
如果遺囑沒有指定分割方式,繼承人間也無法達成協議時,就必須提出「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決定遺產如何分配。但法院裁判的分割方式未必符合每一位繼承人的意願,若有可能,還是建議透過協議處理會更有效率。
三、遺產如何分配?最常見4種共有物分割方式
共有物的分割以原物分配為原則,但有些特殊情況不適合直接割裂原物,就會採用其他折衷方式,使每位繼承人獲得的財產不同,但價值相等。
(一)原物分配
原物分配就是將遺產本身直接、具體地分配給各位繼承人。
例如:一塊土地切割成兩個地號,兩位繼承人各得其一。
(二)變賣分配
變賣分配又稱變價分割,如果遺產性質不適合切割,可選擇將遺產出售,再分配所得的價金。
常見適用變賣分配的遺產類型:
- 無法同時為兩人持有之動產:
例如一台車輛無法同時登記給兩個人,不適用原物分配。 - 原物分配將造成價值減損:
例如住宅。與土地不同,房屋交易市場偏好產權完整的標的,若把一間房屋分割為持分房,恐大幅減損其市場價值。 - 原物分割後難以利用:
例如形狀不規則或面積十分狹小的土地,如果再行分割,會變得太過零碎,難以真正使用,也無法發揮土地的經濟價值。
(三)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
若原物分配會導致價值不均等,又不願意變價分割時,也可以採用金錢補償,讓所獲價值較高者找補差額給對方。
例如:一棟價值900萬的房屋需分配給甲乙丙3位繼承人,但因為是祖宅不希望變賣,故協商由甲單獨取得,甲再貼補乙丙兩人各300萬元。
(四)部分維持共有
某情況下,有必要保留部分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以維持完整性,例如家族墓地、祠堂等。此類遺產多半不希望被劃分成持份分別出售,就可以選擇部分維持共有,只針對其餘的遺產進行分割。
四、遺產分割協議是什麼?遺產分割協議書怎麼寫?
如果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者遺囑中未指定分割方式,可由全體繼承人自行討論遺產要如何分配,取得共識後,就會需要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共同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怎麼寫?注意這5項條款
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列明以下資訊:
1.被繼承人與全體繼承人身分資訊
全體繼承人(扣除拋棄繼承者)即為「立協議書人」,為了使身分資訊明確,可附上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以及各位繼承人的身分證影本。
拋棄繼承者不具有繼承人資格,不需參加協議書訂立,但可在協議書中註明此人已拋棄繼承。
2.遺產明細
可附上遺產清冊作為附件。
- 不動產:需依權狀載明建號、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資訊。
- 金融遺產:包括存款、證券、保險等,需列出帳戶名稱、帳號與價值。
- 其他動產:車輛、貴重珠寶、紀念物品等,需列出品項、存放位置與價值。
3.各項遺產分割方式 ,以及各繼承人所取得的權利範圍
- 原物分配,如:房屋由配偶取得,銀行存款由兩位子女均分,配偶另外給予子女每人現金200萬元作為找補。
- 變價分配,如:因三位繼承人均無駕照,約定汽車變賣後以現金均分。
4.支出分配
若有未結清債務、稅務、喪葬費用、雜支等,需列出明細,並附上相關單據影本,說明由誰先行墊款,事後的分攤方式。
5.未盡事宜與爭議處理
- 違約責任:如有繼承人未遵守此份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負擔哪些責任,包括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損失或額外支出、負擔律師費用等。
- 約定管轄:各繼承人可能居住在不同縣市,可先行約定,若未來發生糾紛,將由哪一地區的法院管轄。
- 份數:最好準備一式多份,每位繼承人各執一份。
(二)遺產分割協議的生效時間?
只要全體繼承人完成協議簽訂,協議就正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了。但需注意協議生效只是具有「履約請求權」,仍然需要持協議書向各主管機關辦理財產的過戶登記,才算完成分割繼承的作業。
但協議書簽訂後,若有繼承人不願意配合登記或交付遺產,其他繼承人可本於「履約請求權」要求對方配合辦理,或請求相關賠償。
(三)遺產分割協議可以提前訂立嗎?
不可以,只要被繼承人仍然在世,提前訂立的遺產分割協議都是無效的。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被繼承人過世以前,繼承權尚不存在,財產、人別都還有變動的可能,無法本於不存在的權利進行約定。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或律師見證嗎?
公證和律師見證並非強制,即使未經公證或見證,遺產分割協議書還是有法律效力。
但公證和律師見證仍然有優點,透過公證或律師見證,可說明該協議書的真實性,避免他人藉故質疑偽造簽名或受脅迫訂立,一旦發生訴訟或糾紛,有公證或律師見證也將會是強大的證據。
五、遺產分割訴訟如何提出?流程、時間一次看
遺產分割訴訟是一個相對費時的程序,以下會介紹遺產分割訴訟的流程、時間,以及能幫助縮短訴訟時間的方法。
(一)如何提出遺產分割訴訟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 70 條,遺產分割訴訟需要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如果遺產包含不動產,提出訴訟前,還需要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公同共有登記。
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單獨辦理公同共有登記,也可以單獨提出遺產分割訴訟,不需要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
(二)遺產分割訴訟流程
遺產分割屬於共有物分割訴訟的一環,流程包括提呈書狀、調解、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與上訴和最終的強制執行,總共有5個步驟要走。
1.向法院提呈書狀
遺產分割訴訟需要以書狀向法院提出,書狀中需要明確陳述背景事實、主張法律基礎、聲明須受判決的事項,並附上相關證據資料,同時也須預先繳納裁判費。如果不清楚書狀如何撰寫,可以諮詢律師意見或委託律師代為撰狀。
2.調解
法院收到書狀後,多半會先安排調解。因為遺產分割訴訟十分費時,若案件還有協商的餘地,不妨趁調解階段一次解決爭議,能有效節省時間和經濟成本。
一旦調解成立,將具有和確定判決同等的效力,若對方不配合履行,可以直接進入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因故不克出席調解,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3.法院審理
若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正式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會安排庭期,繼承人須出席開庭,雙方進行言詞辯論,必要時也須補充書狀或進行勘驗鑑定。
4.判決與上訴
法院審理各方陳述與證據資料後,會做出判決,決定遺產的分配方式。收到判決書後,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若無人上訴,則判決確定。
5. 強制執行
如果「調解成立」或「判決確定」,對方仍不配合交付財產,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以查封、扣押、拍賣等方式,幫助繼承人真正取得財產權利。
(三)遺產分割訴訟要多久?如何縮短遺產分割訴訟的時間?
遺產分割訴訟時間根據案情而異,少數爭點明確、背景事實簡單的案件,大約可在一年左右結束。但若繼承人眾多、案件資訊龐雜或牽涉其他爭議(如特留分、抵押權、贈與歸扣、再轉繼承等),從起訴到判決,整體時間可能需要 3-5 年不等,甚可能至超過 10 年。
如何縮短遺產分割訴訟時間?
- 備齊資料:仔細盤點遺產、負債及生前贈與資料,建立清楚的遺產清冊,並將相關單據文件收集齊全。
- 釐清爭點:根據案件事實和自身立場,找到自己在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盡可能一次整理完所爭執的事項,不要頻繁增減補充。
- 善用調解制度:調解成立就無須進入訴訟,可以有效縮短案件時間。
- 委任專業律師:有經驗的律師不僅具備專業知識,更熟悉訴訟流程,能夠有效整理爭點、分析對方的策略,並注意到一般當事人容易忽略的細節,可大幅提升案件處理的效率,避免資料遺漏或錯誤導致時間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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