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用遺囑範例!5種遺囑這樣寫,保護財產分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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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有5種,是參考範例自己寫就好,還是要請律師代筆、見證?許多人希望透過遺囑在生前做好財產分配,卻不曉得遺囑該怎麼寫。本文將由余淑杏律師親自介紹5種遺囑的正確寫法以及合法的財產分配方式,破解遺囑無效的原因,預防遺產繼承糾紛。

一、遺囑怎麼寫才有效?5種遺囑的正確寫法

法律規定遺囑只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這5種製作方式,分別為不同情況所設計,遺囑人可以根據自身狀況與需求選擇最適合的遺囑形式,但必須嚴格符合法定的遺囑要件才會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自行發明其他種類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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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預立自書遺囑?

  1. 記錄方式: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包含年、月、日,不可以打字。
  2. 見證人:不需要。
  3. 公證:不需要。
  4. 簽名:遺囑人親筆簽名,如有增減、塗改之處,該處需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的製作方式最簡便,也是一般人最常使用的遺囑形式。

(二)如何預立公證遺囑?

  1.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公證人之筆記可以打字。
  2. 見證人:2人以上。
  3. 公證:需要。
  4. 簽名:
    • 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皆需簽名。
    • 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之原因。
公證遺囑具有如同公文書的效力,除非出現反證,否則遺囑會被推定為有效,是最具保障性的遺囑形式。

(三)如何預立密封遺囑?

  1. 記錄方式:遺囑人親筆書寫,或由他人繕寫,不可以打字。
  2. 見證人:2人以上。
  3. 公證:需要。
  4. 特殊要件:
    • 遺囑需密封。
    • 若由他人繕寫,需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址。
    • 公證人需在封面註明日期與遺囑人之陳述。
  5. 簽名:
    • 遺囑人於遺囑上、封縫處皆需簽名。
    • 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之原因。
    • 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皆需於封面簽名。
密封遺囑會藉由公證程序來保障真正性與隱私性,非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不得拆封。

(四)如何預立代筆遺囑?

  1.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其一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筆記可以打字。
  2. 見證人:3人以上(含代筆人)。
  3. 公證:不需要。
  4. 特殊要件:
    • 遺囑上需註明代筆人姓名與年、月、日。
  5. 簽名:
    • 遺囑人、見證人皆需簽名。
    • 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
對於不識字或無法執筆書寫的人,代筆遺囑是一個合適的選擇。

(五)如何預立口授遺囑?

*特殊條件:

  • 僅限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成立遺囑,方可使用口授遺囑。
  •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第一種口授遺囑:筆記記錄

  1.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並述遺囑人姓名與年、月、日,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
  2. 見證人:2人以上。
  3. 公證:不需要。
  4. 簽名:遺囑人無須簽名,見證人皆需簽名。

第二種口授遺囑:錄音記錄

  1.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並述遺囑人姓名與年、月、日,再由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內容為真正,並述見證人姓名,以上口述內容需全部錄音。
  2. 見證人:2人以上。
  3. 公證:不需要。
  4. 特殊要件:錄音帶需當場密封,註明年、月、日。
  5. 簽名:遺囑人無須簽名,全體見證人需在封縫處簽名。
口授遺囑僅適用於生命危急,不能以其他方式成立遺囑的情況。

二、如何判斷遺囑的法律效力?

遺囑的法律效力代表遺囑的用途與功能,包括指定應繼分、分割或禁止分割遺產、授予遺贈、表達喪葬意願等。本段將逐一介紹遺囑的法律效力,並說明如何判斷一份遺囑有效無效。

(一)遺囑有什麼法律效力?

遺囑的法律效力要等到遺囑人死亡後才會生效。根據《民法》規定, 遺囑的法律效力主要可以用來做這4件事:

1.指定應繼分

這就是遺囑最重要的財產分配功能!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自由指定每位繼承人可繼承的遺產比例。

如:配偶取得全部遺產價值的1/4,其餘3/4由二位子女均分。

2.分割遺產/禁止分割遺產

除了抽象的指定應繼份比例以外,遺囑人也可以具體劃分每個遺產的歸屬,或禁止某個遺產被繼承人分割,但禁止期間不可以超過10年。

如:名下坐落OOO地段之祖傳房屋一棟由配偶與長子各半共有,該房屋在10年內不可分割。

3.授予遺贈、捐助財團

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透過遺贈,將一部分遺產給予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法人或團體等,也可用以捐助財團。

如:平生創作手稿皆贈與友人OOO、存款的十分之一捐贈OOO公益團體。

4.表達喪葬意願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成年人以遺囑表達喪葬意願者,家屬或承辦喪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雖然本條只是訓示規定,沒有說明家屬不遵守的話會有什麼後果,但實際上,如果遺囑人清楚表達自己的喪葬意願,也可以免去繼承人間不少爭議。

(二)如何判斷遺囑有無法律效力?

判斷遺囑有沒有效力,要看它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

《民法》對於遺囑的成立方式與製作流程都有嚴格的規範,目前遺囑只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5種法定形式,每種形式在記錄、見證、簽名等要件上都有特別的要求,不可以自創形式,也不可以弄錯要件,否則會製作出無效的遺囑。

所以,即便是病榻前的臨終交代、親筆書寫給家人的訣別信,只要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就不是「遺囑」,而屬於遺言、遺書的性質。遺言、遺書雖然也是一個人臨終前的意願表達,但不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三)5種遺囑,法律效力一樣嗎?

5種遺囑效力都是一樣的,只是分別為不同情況所設計,並沒有誰的效力特別強大。

雖然效力一樣,但其中的口授、代筆兩種遺囑的「真偽」較容易受到質疑,因此不是說效力一樣就可以隨意任選,而應該根據自身狀況選用最適合的遺囑形式,若是口授、代筆遺囑,則可委託律師代筆或律師見證,取得較高的公信力,或利用這3關鍵加強保護遺囑效力。


三、常見的遺囑無效原因

只要遺囑製作方式不符合法定要件,哪怕是再微小的瑕疵,都會大大影響法律效力,以下列舉4項遺囑人容易疏忽而導致遺囑無效的問題。

(一)自書遺囑沒有親筆書寫

要求遺囑人親筆自書,是為了保存字跡,證明遺囑人確實了解、同意全部遺囑內容,避免打字文件經他人偽造變造而無法確認真偽。

根據最新實務見解,法院只明文承認公證與代筆遺囑的「筆記」可以使用打字記錄。自書遺囑還是要親筆書寫遺囑全文,包含年月日。至於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能否使用打字,法院尚未明確承認,慎重起見,仍以紙筆記錄為佳。

律師小提醒:

自書遺囑並未禁止遺囑人照稿謄寫,因此可以先自行或託人擬好草稿,再照稿手寫為自書遺囑,避免不小心寫錯而需一直塗改。
但是,預立任何遺囑都以「出於遺囑人真意」為前提!若他人事先擬好遺囑內容,哄騙根本不識字、無法理解內容的人按照字型「描繪」出自書遺囑,仍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公證、代筆、口授遺囑沒有口述

不論是自行陳述或看提詞稿,重點在於遺囑人必須要有「口述遺囑內容」這個動作。因此不可以由旁人朗讀遺囑內容,再由遺囑人點頭或只回答「好」來表示同意,否則將不符合法定的遺囑製作方式,而不生效力。

(三)見證人不符資格

遺囑見證人有資格限制,若是見證人不符資格,則所做出的見證也將無效,因此選任遺囑見證人務必留意民法第1198條的見證人資格規定。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以下5種人「不」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四)簽名方式錯誤

簽名就是簽名,按指印就是按指印,兩者都不能以蓋章取代。

雖然民法第3條規定「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但在遺囑中,遺囑人或見證人若以蓋章取代簽名,卻很可能使遺囑無效。

這是因為印章比簽名或指印更容易被偽造變造,且法院見解認為,法條既已明文規定簽名與按指印兩種簽署方式,顯然是有意排除蓋章之適用。至於公證、代筆、口授三種經過「口述」而做成的遺囑,多使用於遺囑人不識字或無法書寫的情況,若強行規定簽名,恐使人難以成立遺囑,反而失去保護遺囑人的立法本意,因此允許以按指印替代,但仍然不可以蓋章。


四、立遺囑的常見問題

誰可以立遺囑?遺囑寫好以後怎麼改?以下整理立遺囑前常見的問題以及相關解析。

(一)立遺囑有資格限制嗎?

只要年滿16歲,且未受到監護宣告的人都有資格立遺囑,就算是未成年人訂立遺囑也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

律師小提醒:

16、17歲的未成年人雖可以有預立遺囑的資格,但仍然無法擔任遺囑見證人去見證別人的遺囑唷!

(二)遺囑範例有用嗎?

保守起見,不太建議使用範例來製作遺囑。

因為每個人的家庭狀況與希望分配財產的方式都有不小的差異,一般書局或網路上提供的遺囑範例大多為制式表格,不太能顧及個案的真實狀況,且無法確保效力。如果遺囑人不了解立遺囑相關的規範,直接填寫範本反而容易製作出無效或有爭議的遺囑,不只無法達成財產分配的期望,反而造成繼承人糾紛的風險。

尤其是遺產價值或數量有達到一定規模(約300萬以上)、有打算安排遺贈、有遺留債權債務或有海外財產等較複雜的情況,更是不宜貪圖便利使用遺囑範本,最好還是要獨立製作遺囑,才能有效避免繼承糾紛,達到遺囑人分配財產的目的。

(三)遺囑寫好以後能不能改?

可以的,只需撤回前遺囑,重新訂立新遺囑即可。需注意遺囑撤回的方式有限制,原則上要以新遺囑聲明撤回前遺囑,不可以直接在前遺囑上劃記塗改,否則可能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四)侵害特留分的遺囑無效嗎?

並非如此,遺產或遺贈侵害特留分不會直接使遺囑喪失法律效力。被侵害特留分的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回復原本應取得的特留分,但特留分扣減權有時效限制,若逾時未行使,就難以撼動其他人已經繼承的遺產或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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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

特留分扣減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五、遺囑財產分配注意事項

使用遺囑進行財產分配時,可以參考以下列舉的3個方法來盡可能減少遺囑的爭議空間,降低繼承糾紛的風險。

  • 提前進行資產與節稅規劃
  • 注意遺囑人的精神狀況與用詞用語
  • 辦理遺囑認證

(一) 提前進行資產規劃

分配財產前一定要先確認財產範圍以及分配方式,避免在遺囑中書寫錯誤、交代不清或留下不同解讀的餘地,尤其對於高資產家族而言,提前做好財產稅務規劃更是重要。

1.整理資產明細

實際上,一個人的財產內容可能比他自己想像的還要多元,如債權、海外資產、股權、未發放股利、利息、保險、智慧財產權…等,都可能是財產的一部分,這類財產變成遺產以後,不一定能在國稅局的財產清單中查詢到,通常需要繼承人自行舉證有這些遺產存在並證明其價值。

立遺囑前先整理財產明細,在分配財產時就能有更清楚、更全面的計劃,也能幫助繼承人順利開立遺產清冊。而有些財產本身性質特殊不容易做分配(如:債權、版稅等),則可趁此機會評估是否將其轉換其他性質的財產,會更容易進行估價或分割,有助於避免遺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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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整理3步驟:

  • 列舉隱藏財產
  • 找出財產證明
  • 進行財產轉換

2.合理稅務規劃

如果希望遺產分配不受特留分的限制,或者希望合法節稅,不少人會採用生前贈與、死因贈與或信託等方式做安排,但此種方式並非完全可以迴避特留分問題,反而可能造成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雙重課徵,甚至牴觸遺囑而影響遺囑效力。因此做節稅措施前務必先了解相關法規,盡可能以最低成本的方式達成最大效益。

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民法第1221條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二)注意遺囑人精神狀況、用詞用語

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當下無識別能力,該遺囑就可能被認定無效。所以有些遺囑人為求謹慎,會事先向醫療機構取得診斷書,以證明立遺囑當下精神狀況正常,有識別能力。

至於遺囑中指稱同一人、事、物的用詞用語,應盡可能統一明確,避免前後不一,也不宜使用抽象的稱呼,以免引起誤解而留下可爭議的空間。

歷史上備受爭議的雍正即位詔書,後證實未經竄改。圖/中央研究院

(三)辦理遺囑認證

若已訂立了自書或代筆遺囑,可以持原遺囑進一步辦理「遺囑認證」,由公證人做成認證書,確認遺囑的真正性。

  • 遺囑認證的好處:
    • 視同公文書,除非有反證,否則推定該遺囑為真正。
    • 由公證人、公證人聯合會及法院三地永久保存,無須擔心遺囑毀損滅失。
    • 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可直接持認證之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無待全體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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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寫遺囑需要找律師嗎?

委託遺囑律師有助於保護遺囑效力,但並非強制要求,遺囑人可以視需要決定是否委託。不過這邊要先釐清一個迷思:委託律師不等於「律師認證」遺囑有效,雖然如此,還是有許多人選擇交由律師辦理遺囑,以求多一重保護,減少遺囑被質疑甚至推翻效力的可能。

(一)誰需要找遺囑律師?

若有以下情況之一,會建議立遺囑前至少先與律師進行諮詢,了解遺囑架構應如何安排比較妥善。

  • 有境外遺產
  • 欲指定應繼分、贈與遺贈,或不希望受特留分限制
  • 欲提前做遺產稅務規畫
  • 有未清償之債權或債務
  • 有欲傳承之事業或事業股權
  • 不熟悉遺囑相關法規

(二)遺囑律師可以幫助我什麼?

遺囑律師可以透過這些方式保護遺囑的法律效力:

1.協助規劃遺囑內容

遺囑內容規劃,是律師在全盤了解遺囑人的意思以後,協助將遺囑意旨逐條整理成文字,最後由遺囑人確認並依此製作成正式遺囑,如此可有效避免遺囑內容疏漏、內容不合法或解讀歧異的問題,幫助預防遺囑文義上的爭議。

2.協助進行資產與稅務規畫

如果遺產價值較高、遺產內容多元或有合法節稅的需求,可以在生前先進行資產整理規劃,不只避免遺囑爭議、便利繼承人辦理繼承手續,還能大幅減少稅務、手續費、匯兌等雜項支出,為繼承人保留最大經濟利益。

2.律師代筆遺囑

代筆、口授遺囑都不要求遺囑人簽名,無法以字跡辯識真偽,通常效力比較容易受到質疑。但因律師依法不能作虛偽見證,所以律師代筆的遺囑通常更具有公信力,尤其口授遺囑成立要件複雜,若不熟悉法律規範,可能製作出無效的口授遺囑,此時由律師協助製作口授遺囑,對遺囑人而言也是比較安全的作法。

3.律師見證遺囑

遺囑見證人不限定由律師擔任,但律師見證遺囑有這些好處:

  • 避免見證無效。
  • 較一般見證更具公信力。
  • 協助留意遺囑製作程序,如發現瑕疵會即時提醒遺囑人。

4.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在遺囑人死亡後代為管理遺產,編制清冊向法院陳報,並根據遺囑意旨交付遺產、遺贈給繼承人與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不限定由律師擔任,但因為其角色可能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利益相衝突,所以指定具有法律專業、作為公正第三方的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也不失為聰明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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