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6日立法院甫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預定106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正,勞僱雙方吵的沸沸揚揚,並上演遊行、抗爭等,終於在105年12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將「週休二日」定版為「一例一休」、提高休息日加班費倍數、增加特休日數及刪除7日國定假日等,此次修法爭議塵埃落定。
此次修法,除第34條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應至少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均預定於106年1月1日施行。因此次修正涉及工時、工資之變革,茲謹將修法重點及企業可因應之對策,大略說明如下:
- 修法重點:
- 確立「週休二日」之原則,並採「一例一休」制。
修正第36條第1項規定,將原本「每7日應放假1日」修正為「每7日應放假2日,其中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日」。
- 提高休息日之加班費倍數。
將休息日之加班費分為下列級距計算:
加班時間 | 計算加班時數 | 計算公式 |
4小時以內 | 4小時 | 時薪*(1+1/3)倍*2小時
+時薪*(1+2/3)倍*2小時 |
滿4個小時未滿8個小時 | 8小時 | 時薪*(1+1/3)倍*2小時
+時薪*(1+2/3)倍*6小時 |
滿8個小時未滿12小時 | 12小時 | 時薪*(1+1/3)倍*2小時
+時薪*(1+2/3)倍*10小時 |
- 增加特休日數:
年資 | 特休日數 |
滿6個月~1年 | 3 |
滿1年~2年 | 7 |
滿2年~3年 | 10 |
滿3年~5年 | 14 |
滿5年~10年 | 15 |
10年以上 | 每1年加給1日,至30日 |
-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了後,勞工應休未休之特休假,雇主應給付工資。
- 刪除7天國定假日,與公務員休假日一致。
- 增訂雇主若因勞工提出申訴(檢舉)而對其為解、減薪等不利處分,無效;及勞檢單位應於60日內通知勞工申訴之處理情形等。
- 將部分涉及工資、工時條文,其罰鍰上限由新台幣30萬元提高至新台幣100萬元。
- 企業因應對策:
- 調移休假:將國定假日及平常工作日對調,減少國定假日工作應加倍給付工資之支出。
- 運用彈性工時,以延長正常工時之方式減少平日加班費之支出,及以部分工時人員補不足人力。
- 利用業務淡季設立暑休或寒假,強制員工休假。
本次修法,可能增加企業之人事成本,故特藉本文整理本次修法要點,以利企業瞭解,俾得以面對及因應未來狀況。
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余淑杏律師、陳議雄主任、黃思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