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
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政府採購法承包全台灣各地環保處理工程,今因各合約將陸續到期,又不知是否能依政府採購法於明年度繼續得標,因此面臨年底可能大量解僱員工問題,解析如下 :
- 問題1:大量資遣的人數是多少,10人以上嗎?
解答:不一定,要看公司的規模、資遣日期及人數。
據台端告知,貴公司目前員工人數有100人,預定可能於106/12/31資遣56人(最大人數),107/2/28資遣15人(最大人數),即在60天內資遣71人,超過貴公司現有員工人數之1/3,符合大量解僱員工保護法(下稱大僱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應該之大量解僱勞工定義。
大雇法第2條第1項規定 :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 問題2:60日之前要通報主管機關對嗎?
解答:是的。
依大僱法第4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要在預定解僱日60日前提出解僱計畫書等文件通知主管機關及公告,並於10日內與勞方進行協商。
- 問題3:通報之後如果拿到標案,就沒有資遣的問題了,是否跟主管機關取消呢?
解答:只要向主管機關敘明即可,主管機關會確認最後要資遣的人數;但若還有部分員工要資遣,不論人數,仍要依大僱法規定繼續進行。
- 問題4:如果公司對員工做職務上面的調動,員工不願意接受,調動幾次後可以直接解僱嗎(不給資遣費)?
解答:不能,最多只能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
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
余淑杏律師、陳議雄主任、蘇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