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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組織介紹
司法院
法務部
司法組織介紹
司法院
最高法院
:
審理由高等法院上訴之民、刑事和抗告案件、非常上訴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高等法院
:
審理有關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上訴之民、刑事案件和抗告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地方法院
:
民、刑事訴訟案件、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受理公務員之懲戒,包括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和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但僱用人員及公立學校聘用之專任教員除外。
高等行政法院
:
行政訴訟事件,除以撤銷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為目的之訴訟及課予義務之訴,在提起之前,應先經訴願程序,其餘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則可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一般民眾可依事件之類型,採不同方式的行政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
:
以法官五人合議審理行政訴訟上訴、抗告事件。
法務部
檢察機關
:
其職務範圍包括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
矯正機構
:
共分為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七類。
調查機關
:
負責調查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的、保防事項。此機關主要進行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及保障民眾福祉的調查、保防工作。
政風機構
:
負責全國政風業務之策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行政執行機關
:
決定有關法律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及監督、審核、協調、聯繫等事項。
司法官訓練所
:
執行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
法醫研究所
:
負責生體、病理、死因、毒物、生物、藥物化學和血清證物等證物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其他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與法醫人才培訓。
矯正人員訓練所
:
負責矯正機構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和其他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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