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事訴訟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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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程序: |
| 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之規定,當事人持有仲裁協議書可進行仲裁程序以解決爭議。仲裁人需由具法律或其它各業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當仲裁協議書中無指定仲裁人或無指定方式時,可由當事人雙方各推一位仲裁人,再由雙方所推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人為主任仲裁人。若雙方當事人於規定時間內無法選任仲裁人時,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處理仲裁事件時,仲裁人應保守秘密。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三、民事訴訟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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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訴訟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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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擁有豐富的刑事訴訟實務經驗,已幫助眾多當事人辦理刑事辯護。本所辦理過的刑事案件包括殺人、物品仿冒、非法持有/販賣禁藥、藥物濫用、防害自由、強暴、詐欺、防害社會秩序….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