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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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投資(合作)、設立辦事處注意事項 >> 設立辦事處
一、依據: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二、程序:
申請:
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
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營業執照影本
投資事業之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設立限制:
台灣地區公司得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者,以公告之行業為限。
First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1993
3F,N0.43,Sec 1 Min Sheng East Road,Taipei,Taiwan TEL:+ 886 2 2521 5900 FAX:+ 886 2 2521 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