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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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簡介
一、著作權種類:
台灣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分為下列十種: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二、著作權之取得:
台灣人民著作之取得
台灣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即取得著作權,原則上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權登記,惟為日後舉證所需,應留存創作,並有客觀證明(如由律師或公證人證明)。
大陸地區人民及法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台灣主管機關認許之法人,享有與台灣地區人民相同之待遇。
港澳地區人民及法人
香港地區早與台灣有全面互惠關係;而澳門居民及法人自
2000
年
9
月
14
日起,其著作亦受台灣著作權法之保護。
外國人之著作
自台灣加入
WTO
後,依“
TRIPS
”規定對所有
WTO
會員國之國民提供著作權之保護。
三、權利侵害之救濟:
民事方面
著作人之著作權受侵害時,除得請求制止侵害人之行為外,亦得向侵害人依下列方式之請求賠償:
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若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之差額,為其所失損害。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刑事方面
原則上,侵害著作權之罪為告訴乃論,即著作人若不訴究,檢察機關不會偵查。
但對於意圖營利而重製他人著作於光碟、散布該重製之光碟及常業犯,則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First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1993
3F,N0.43,Sec 1 Min Sheng East Road,Taipei,Taiwan TEL:+ 886 2 2521 5900 FAX:+ 886 2 2521 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