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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簡介
一、票據種類:
匯票
本票
支票
二、收到票據時應注意事項:
給付票據人的信用是否有問題
?
票據上是否標明下列事項
:
票據種類
確實金額
開票日期
開票人簽名與蓋章
是否為無條件付款
票據是否有遭到塗改
給付票據人之行為能力
是否連續背書
票據是否有被轉讓
支票正面上是否有平行線
是否有受款人資料於「憑票支付」欄
票據上是否有被偽造或變造的痕跡
票據上是否有到期日或逾時無效之標明
三、避免票據糾紛方式:
提示付款期限
:
支票
:
開票地與付款地屬同一市區
:
開票後
7
日
開票地與付款地不屬同一市區
:
開票後
15
日
開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台灣地區
:
開票後
2
個月
本票
:
到期日
作成拒絕證書之期限
:
拒絕付款後
5
日
不遵期提示及未作成拒絕證書之效果
:
此支票或本票不得行使追索權。
四、行使票據請求權:
由民事訴訟程序
對本票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
刑事及民事賠償
五、票信管理規定:
項目
規範
依據
契約規定
退票註銷期限
三年
退票理由
存款不足、簽章不符、擅指金融業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備付退票款保留期間
三年
拒絕往來通知方式
台北票交所網站
拒絕往來期間
三年
暫予恢復往來戶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通報日起三年
解除拒絕往來之條件
期間屆滿、退票全部辦妥清償註記
First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1993
3F,N0.43,Sec 1 Min Sheng East Road,Taipei,Taiwan TEL:+ 886 2 2521 5900 FAX:+ 886 2 2521 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