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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组织介绍
司法院
法务部
司法组织介绍
司法院
最高法院
:
审理由高等法院上诉之民、刑事和抗告案件、非常上诉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高等法院
:
审理有关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而上诉之民、刑事案件和抗告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地方法院
:
民、刑事诉讼案件、法律规定之非讼事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
受理公务员之惩戒,包括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和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但雇用人员及公立学校聘用之专任教员除外。
高等行政法院
:
行政诉讼事件,除以撤销行政处分或诉愿决定为目的之诉讼及课予义务之诉,在提起之前,应先经诉愿程序,其余确认诉讼及一般给付诉讼,则可径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诉。一般民众可依事件之类型,采不同方式的行政救济。
最高行政法院
:
以法官五人合议审理行政诉讼上诉、抗告事件。
法务部
检察机关
:
其职务范围包括犯罪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及执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职务。
矫正机构
:
共分为监狱、少年辅育院、技能训练所、矫正学校、看守所、少年观护所及戒治所等七类。
调查机关
:
负责调查有关危害国家安全与违反国家利益的、保防事项。此机关主要进行确保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及保障民众福祉的调查、保防工作。
政风机构
:
负责全国政风业务之策划、督导、考核等事项。
行政执行机关
:
决定有关法律上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声明异议,及监督、审核、协调、联系等事项。
司法官训练所
:
执行司法官考试录取人员之训练方针、训练计画及其他有关训练重要事项。
法医研究所
:
负责生体、病理、死因、毒物、生物、药物化学和血清证物等证物检验、鉴定及研究事项,其他法医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与法医人才培训。
矫正人员训练所
:
负责矫正机构人员训练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和其他经法务部指定办理之训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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