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事诉讼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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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程序: |
| 依中华民国仲裁法之规定,当事人持有仲裁协议书可进行仲裁程序以解决争议。仲裁人需由具法律或其它各业专业知识或经验之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担任。当仲裁协议书中无指定仲裁人或无指定方式时,可由当事人双方各推一位仲裁人,再由双方所推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人为主任仲裁人。若双方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内无法选任仲裁人时,当事人得声请法院为之选定。处理仲裁事件时,仲裁人应保守秘密。仲裁人之判断,于当事人间,与法院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
三、民事诉讼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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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诉讼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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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拥有丰富的刑事诉讼实务经验,已帮助众多当事人办理刑事辩护。本所办理过的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物品仿冒、非法持有/贩卖禁药、药物滥用、防害自由、强暴、诈欺、防害社会秩序….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