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据: |
| 「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 |
二、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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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合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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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转让或中止 |
| 经许可至大陆地区实行投资(合作),其后转让予他人或中止者,应于行为后二个月内备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报备。 |
五、投资金额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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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 |
| 「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及「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 |
二、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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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合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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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转让或中止 |
| 经许可至大陆地区实行投资(合作),其后转让予他人或中止者,应于行为后二个月内备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报备。 |
五、投资金额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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