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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种类:
台湾之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下列十种:
语文著作
音乐著作
戏剧、舞蹈著作
美术著作
摄影著作
图形著作
视听著作
建筑著作
电脑程式著作
二、著作权之取得:
台湾人民著作之取得
台湾著作人于完成著作时即取得著作权,原则上无须向主管机关申请著作权登记,惟为日后举证所需,应留存创作,并有客观证明(如由律师或公证人证明)。
大陆地区人民及法人
大陆地区人民及经台湾主管机关认许之法人,享有与台湾地区人民相同之待遇。
港澳地区人民及法人
香港地区早与台湾有全面互惠关系;而澳门居民及法人自
2000
年
9
月
14
日起,其著作亦受台湾著作权法之保护。
外国人之著作
自台湾加入
WTO
后,依“
TRIPS
”规定对所有
WTO
会员国之国民提供著作权之保护。
三、权利侵害之救济:
民事方面
著作人之著作权受侵害时,除得请求制止侵害人之行为外,亦得向侵害人依下列方式之请求赔偿:
请求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若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所得之差额,为其所失损害。
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刑事方面
原则上,侵害著作权之罪为告诉乃论,即著作人若不诉究,检察机关不会侦查。
但对于意图营利而重制他人著作于光碟、散布该重制之光碟及常业犯,则均为非告诉乃论之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
500
万元以下罚金。
First Law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1993
3F,N0.43,Sec 1 Min Sheng East Road,Taipei,Taiwan TEL:+ 886 2 2521 5900 FAX:+ 886 2 2521 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