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商标权之取得: |
| 欲取得商标权并受台湾商标法之保护者,应向台湾之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并经注册公告当日起十年,取得商标权,期限届满并得延展。 |
二、商标之形式: |
| 商标种类包含商标、证明标章、团体标章、图体商标。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
三、优先权: |
| 与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首次申请日次日起六个月内向台湾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以外国申请日为台湾申请日 |
四、商标预查: |
| 提出商标申请前,可做商标预查以保护申请人之权利,因商标预查可避免侵害他人商标权,提升获准登记的机会。 |
五、应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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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册商标之有效期间: |
| 商标自申请日起约8-12个后,可接获审查结果。商标自注册公告日起,由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专用期间为十年,期满后如须继续使用,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得申请延展注册,每次延展使用期限,仍以十年为限(得无限次延展)。 |
七、申请程序: |
| 商标提出申请后,需经8-10个月的审核期。获得审核核准后,经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发给注册证并径行公告三个月。 |
八、异议: |
| 任何人得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专责机关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应给予合理的时间回应。 。 |
九、申请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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